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于將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待遇逐步納入
工傷保險統籌的意見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關于將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待遇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于將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
待遇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企業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參保企業的負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6號)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逐步納入社會統籌管理的意見》(黔勞社廳發〔2006〕37號)的精神,現對已參加工傷保險企業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相關的工傷待遇納入社會統籌提出以下意見:
一、企業老工傷人員(系指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并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前發生的工傷并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確認應具備以下原始材料;
1.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及相關文件(企業職工事故報告規程),輕傷必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表》、重傷必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告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復、原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工傷批復。
2. 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事故,需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復。
二、經對我市參保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費用進行調查測算,確定逐步將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老工傷人員的1—4級傷殘津貼(在職)、生活護理費(含退休老工傷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基金支付。對企業現行繳費費率不作調整,不另行繳納工傷保險費。
企業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費暫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企業老工傷人員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工亡)補助金(根據黔勞社廳函〔2006〕273號規定),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三、納入社會統籌的老工傷人員的1—4級傷殘津貼(在職)、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7〕29號)的調整標準確定,凡涉及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律改按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四、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時間)達到36個月及以上的企業,方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將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五、達到以上條件的企業,分別向參保登記的市和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各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企業的申報資料后,需進行初審,然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六、經市勞動保障局審核確認后,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次月即可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嚴格按《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138號令)規定執行。
七、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在本意見執行前已移交省、市、區(縣)各級托管中心的,不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本意見實施后,已將老工傷人員經常性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因宣告破產、改制、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須按《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138號令)規定預留相應費用,并一次性交市或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
八、本意見從2009年元月1日起試運行,試運行期二年,試行期滿后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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