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濰坊市開展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企業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下稱“老工傷”人員)待遇偏低、管理不統一的問題,山東省濰坊市市勞動部門日前決定,將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切實維護“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范圍 四類“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
濰坊市勞動部門決定,四類“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
包括企業參保地開展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業務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1-4級傷殘職工;
企業參保地開展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業務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傷殘職工;
已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傷殘職工;
企業參保地開展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業務前,因工傷事故(含職業病)死亡,目前仍由企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其他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老工傷”人員,不在納入管理范圍。
■項目 五項費用納入管理
根據規定,“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的項目有以下五項:
包括傷殘津貼,即致殘程度達到1-4級的傷殘津貼;
生活護理費,即經濰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根據護理等級支付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醫療費,即“老工傷”人員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工傷醫療費;
供養親屬撫恤金,即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供養條件、由企業支付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目前仍未喪失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輔助器具配置費,即按《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標準支付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程序 納入管理三步走
“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工作程序主要有三步:
首先,企業負責對“老工傷”人員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于2009年12月中旬前向參保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老工傷”人員確認申請。
企業申請“老工傷”人員確認,應當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和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財務憑證等原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無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原縣、市、區勞動、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照當時職能權限和規定做出的有關事故批復及事故發生證明為因工受傷的原始材料;
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按照事故發生時有關規定做出的,能證明事故發生和因工受傷的事故批復等原始材料;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包括各種職業病接觸史證據,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工檔案記載長期接觸有毒有害證明、職業健康檢查材料等);
其他能夠證明職工為因工受傷的原始材料。
然后,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提供的“老工傷”人員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本《通知》規定納入條件的,出具《“老工傷”人員確認通知書》,加蓋勞動保障部門印章。
最后,企業持《“老工傷”人員確認通知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事宜。
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一次性繳足費用的次月起,其“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管理 建立人員檔案先前鑒定結論有效
根據有關規定,“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實行實名制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老工傷”人員檔案并長期保存。
“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不列入企業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計算范圍。
“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計發基數,按2008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老工傷”人員未作勞動能力鑒定的,可憑《“老工傷”人員確認通知書》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此前已經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仍然有效。
根據統一要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各自實際,明確本地開展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時間,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資金來源 工傷保險基金為主企業承擔費用共分五項
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所需資金以工傷保險基金為主要來源,但企業也應承擔一定費用。經分析測算,企業承擔的費用按以下辦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
繳納標準一般依據確認的企業“老工傷”人員人數,按濰坊市2008年度工傷職工人均工傷醫療費、人均生活護理費和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相應標準計算10年,其中70周歲以上“老工傷”人員按5年計算,供養子女計算至18周歲。
繳費的計算辦法為:
職業病人員醫療費=職業病人數×職業病人均醫療費(10000元/年)×繳納年限×30%
工傷醫療費=(“老工傷”人員人數-職業病人數)×人均工傷醫療費(2000元/年)×繳納年限×30%
生活護理費=享受生活護理費人數×人均護理費(9000元/年)×繳納年限×30%
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人數×人均撫恤金(7000元/年)×繳納年限×30%
輔助器具配置費=配置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見《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魯勞社[2008]13號)附件一)×3次×30%(有多人或多項目的,數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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