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決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定期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勞社〔2008〕30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定期待遇,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老工傷人員長期待遇納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8]11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將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中1995年1月1日之前“老工傷人員”的工傷定期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老工傷人員” 定期待遇范圍
1、1995年1月1日之前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發生工傷(或職業�。�,現仍由企業、或由其原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支付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醫療依賴的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及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1995年1月1日之前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發生工傷(或職業�。┑囊恢了募墏麣埪毠�,已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辦理退職或退休(含提前退休)的,經申報并鑒定有生活護理等級的生活護理費、醫療依賴的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已改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工(公)傷(或職業�。┮恢了募墏麣埪毠さ尼t療依賴和舊傷復發的醫療費及輔助器具配置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老工傷人員” 定期待遇計發標準
上述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老工傷人員” 工傷定期待遇標準,按納入時下列標準水平計發:
1、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以其納入時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本人工資,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標準計發。本人工資標準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資60%的,或傷殘后未能持續參保、本人工資無法計算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資60%的標準作為其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老工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其生活護理費按《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標準計發。即按上年度社平工資的相應比例標準發放。
3、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標準按納入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30%計發。
4、一至四級傷殘“老工傷人員”,有醫療依賴、輔助器具配置的,其醫療依賴的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按《廈門市工傷保險工傷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廈門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老工傷人員” 工傷定期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后,其待遇及待遇調整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老工傷人員”認定、鑒定辦理程序
�。ㄒ唬┥陥螅悍媳疚牡谝粭l規定的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由其用人單位或掛靠的原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向市社保中心工傷與康復科填報“老工傷人員”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按規定附送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原企業或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或職業病診斷結論及相關檔案資料;
2、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工傷治療的全部病歷資料復印件;
3、屬于用人單位發放待遇的,應提供用人單位連續參保繳費證明或記錄,及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支付憑證復印件;
4、屬于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提供被供養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5、屬于已辦理退休退職領取養老保險的,應提供退休證、或辦理退職退休(含提前退休)批件復印件。
�。ǘ�“老工傷人員”認定、鑒定程序
工傷職工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的,直接將上述“老工傷人員”確認所需材料報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確認。
未經勞動能力鑒定作出結論的,應當根據傷殘情況先進行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項目包括傷殘等級、生活護理等級、醫療依賴和輔助器具配置四項內容。對達到一至四級傷殘或有生活護理等級、醫療依賴和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再辦理“老工傷人員”的確認。
已經確認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老工傷人員”,也可以就生活護理等級、醫療依賴和輔助器具配置項目申請鑒定。
�。ㄈ�“老工傷人員”定期待遇計發程序
“老工傷人員”定期待遇申請程序按《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結算辦法》(廈勞社[2006]25號)規定執行。
“老工傷人員”的各項定期待遇自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結論作出之次月起計發。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財政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gongshang/XiaMen-GuanYuJieJueGuoYou-JiTiQiYe-LaoGongShangRenYuan-GongShangDingQiDaiYuYouGuanWenTiDeTongZhi.html
上一篇:昆明市最新老工傷政策
下一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五家渠市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