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5-10級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個開發(度假)區人事勞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09]246號)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昆政發﹝2009﹞56號)的精神,為保障我市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已被認定或者鑒定為5—10級傷殘(職業病),現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含已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傷人員)。
二、基本原則
1.尊重歷史。老工傷人員的工傷確認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以用人單位提供的原始資料為依據,原則上不再進行工傷確認和傷殘等級鑒定。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工傷確認或傷殘等級鑒定的,按照1-4級老工傷人員的確認程序辦理。
2. 責權統一。已足額或按期繳納1-4級老工傷人員清償費用的用人單位,5-10級老工傷人員無償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三、納入統籌程序及相關待遇
1. 已經按規定足額繳納了1-4級老工傷人員清償費用或者沒有1-4級老工傷人員的參保用人單位,將5-10級老工傷人員統一清理造冊,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次月起,享受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待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前與用人單位對有關待遇有約定的,約定范圍超出工傷保險待遇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2. 無力一次性繳納清償費用、經職能部門確認為困難企業的,可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在
3. 用人單位未參保、欠繳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繳納清償費用期間,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仍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四、其它
1.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所發生的費用計入用人單位費率浮動的考核基數。
2. 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的相關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已發放的待遇退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五、目標要求
1.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大力宣傳國家、省、市關于解決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摸清底數,在2010底以前將已參保企業和縣(市)、區屬國有關閉、破產企業1-10級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2.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后,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管理工作,確保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3. 認真審核,嚴格程序,杜絕漏報、虛報、瞞報情況的發生。按照云人社發[2009]246號的有關規定,各經辦機構認真填寫《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進度表》,于每月10日前報昆明市社會保險局匯總,昆明市社會保險局于每月12日前將匯總表上報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系。
附件:1.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09]246號)
2.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進度表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云人社發〔2009〕246號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發〔2009〕40號)(以下稱“40號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04號)的精神,為加快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進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統籌地區,特別是昆明市、曲靖市、紅河州、大理州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溝通、協調,以老工傷人員比較集中、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行業和企業為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于2009年底以前將60%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2010年底以前將統籌地區全部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鑒于國際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一次性繳納清償費用有困難的企業,可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在2010年12月前分兩期繳清。企業第一次繳納的清償費用(不少于50%)和財政承擔的費用劃撥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后,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支付相關待遇。
三、根據人社部“40號文件”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要費用“可采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和政府‘三家抬’”的辦法。企業1¬—4級老工傷人員應清償的費用全部繳納(劃撥)到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后,各統籌地區直接將5—10級老工傷人員(不含已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自1997年歷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政策執行不到位的企業,按照待遇調整后的標準進行清償。納入統籌前的費用由企業負責兌現,各統籌地區根據具體情況在相關政策規定或協議中予以明確。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省人民政府文件總體要求,按照我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一集中”、“五統一”的模式,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州、市全額集中預算編制管理;統一制度安排、統一能力建設、統一繳費待遇、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系統開發,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州、市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解決好老工傷問題,促進工傷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六、各統籌地區要認真審核,嚴格程序,杜絕漏報、虛報和瞞報情況的發生。請認真填寫《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進度表》(附件),于每月15日前上報。已完成老工傷納入統籌工作的地區將以前納入的數據上報,無老工傷人員的地區以零數據上報,老工傷統計數據有變化的,在附表“新核準數”一欄中注明。
聯系人:姜殿勝
聯系電話(傳真):0871—7195731
附件: 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進度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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