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勞社字[2008]66號 頒布日期:2008-7-16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妥善解決《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國有企業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下稱“老工傷”人員)待遇偏低、新老工傷管理不統一的問題,維護“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決定精神,現就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老工傷”問題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歷史遺留問題。近年來,隨著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這個問題日益突出。各地要把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問題作為當前保障困難群體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按照“先易后難、分步納入”的辦法,精心安排部署,從2008年起,用1-2年的時間,將“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
二、納入統籌管理的范圍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仍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的國有企業1-4級傷殘職工;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仍由企業支付舊傷復發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的國有企業5-10級傷殘職工;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工亡,仍由企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國有企業工亡職工親屬;
(四)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仍由企業支付舊傷復發費、生活護理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的人員。
三、納入統籌管理辦法。工傷保險基金結余較多、保障能力較強的烏魯木齊、克拉瑪依、伊犁、阿克蘇、阿勒泰、哈密、昌吉、巴州、喀什等九個地州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將“老工傷”人員一次性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當年所需資金從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結余中解決。
工傷保險基金結余較少、一次性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有困難的和田、克州、吐魯番、博州、塔城等地州,2008年當年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不足部分從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結余中解決。
以后年度“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所需資金由各地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通過擴面征繳、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等辦法解決。
四、“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之前已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企業公示后,將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核確認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但已由企業支付工傷待遇的人員,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或傷殘職工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對工傷事實進行核實,確屬工傷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之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原由企業支付的費用,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對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已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仍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中1-4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原由企業支付的其他費用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各統籌地區應為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建立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工傷認定情況、受傷時間、受傷部位、傷殘等級、依賴護理等級、輔助器具配置情況;工亡職工工亡時間、供養親屬基本情況等。
七、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工傷職工及親屬的關懷。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要廣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傳工作,聽取企業及工傷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要在對本地區“老工傷”人員的人數、等級、現有待遇水平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步驟和工作進度。要積極采取措施,提前防范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可能發生的基金風險。各地實施方案務于2008年8月30日前報送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執行中有什么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烏魯木齊“老工傷”年底入統籌
今年年底前,烏魯木齊國企“老工傷”人員將一次性納入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待遇由統籌基金負擔。
“老工傷”是指國有企業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根據原政務院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企業自主確定工傷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由企業承擔工傷待遇的人員。
自治區政協常務副主席、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黃昌元在自治區社會保險工作座談會上說,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4月9日同意,對于工傷保險基金有一定結余的烏魯木齊、伊犁、阿克蘇、阿勒泰、哈密、昌吉、巴音郭楞、喀什等八個地州市,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將“老工傷”人員一次性納入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保險結余較少、不能一次性納入的和田、克孜勒蘇、吐魯番、博爾塔拉、塔城等地州,準備通過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的辦法,在2009年底將“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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