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蘭州市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2009年12月1日起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可享受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包括企業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因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 已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7項費用由“基金”支付。
據初步摸底調查,蘭州市目前有“老工傷”人員3萬人左右。隨著企業改革深化和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這些仍由企業負擔的“老工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顯得更加突出。為保障“老工傷”人員合法權益,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蘭州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企業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因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2004年1月1日之后至企業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之前所發生的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受傷人員,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1年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部門不予受理。“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醫療費、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工傷康復治療費用、供養親屬撫恤金、“老工傷”人員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費用、1至4級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冬季采暖費補貼。
蘭州市3萬多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蘭州市日前出臺了《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可享受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包括企業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因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蘭州“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工傷康復治療費用、供養親屬撫恤金、1至4級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冬季采暖費補貼等七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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