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號現將《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12年9月30日
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解決和預防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省政府令第2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規定所稱“建設單位”指所有建設工程項目開發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法人單位;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指所有建設工程項目承建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承包)或法人單位。
第四條 總承包建筑業企業分包工程,必須分包給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無資質的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包工程和用工。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作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企業依法招、用農民工的監督管理和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保障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等)、招商引資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施工許可的各類建筑、裝飾、安裝等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保證金預存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有效組織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公安等有關部門全面做好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工作;工會應依法積極協助做好工作。
第六條 招用農民工的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承擔農民工工資拖欠或克扣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不得無故拖延。其所撥付的工程款,要優先保證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七條 總承包企業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分包企業對其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進行日常動態監督。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農民工收取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農民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應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建立相應工資支付臺賬。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制作農民工工資發放表,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農民工工資發放表應記錄發放單位、時間、領取人、金額等事項,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章 保證金制度與管理
第十條 為確保農民工工資足額按期支付,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本規定所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勞務承包企業除外)在工程招投標結束后,以工程合同價款的各2%為標準預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保證建設工程在發生無故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情況下,用于先行墊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資金。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管轄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及財政部門要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管轄權限共同負責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為建設工程項目辦理開工手續時,應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出具工資保證金銀行存款憑證,經審查屬實的,方可發放施工許可證。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保證金的收繳、啟用墊付、返還及補足的管理和經辦工作。
第十二條 市及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預存保證金,對所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因工程款未能按期撥付及發生合同履行糾紛等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及時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投標結束后,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應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之前,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保證金預存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資質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項目中標標書。
(三)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啟用保證金。已用于先行墊付的,由拖欠工資的責任單位在30天內等額補足。
第十五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工程竣工后,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確沒有拖欠或無故克扣工資的,將保證金本息一并退還。
第四章 行政監督與職責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將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進行查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各部門相關職責。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加強對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企業拖欠和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
(二)信訪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上訪案件的協調處理,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案件的轉辦、交辦、督辦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手續和備案制度,負責對建筑行業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無資質企業非法施工和非法分包、轉包工程和拖欠工程款案件及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未預存工資保證金、無施工許可證非法開工等違法行為;負責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建筑業企業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引發拖欠或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導致拖欠情況的工程款督促、協調解決工作。對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暫緩辦理竣工驗收。
(四)公安部門負責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偵查,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五)工會組織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并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對拖欠工資的建筑業企業、拒不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用人單位及因工程款未及時撥付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發生的建設單位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規定預存或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共同督促,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未辦理開工許可擅自開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惡意拖欠、逃匿、以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以討薪為由進行欺詐、組織人員制造惡性群體事件,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情節嚴重的企業,列入建筑領域誠信體系建設“黑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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