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人社〔2011〕32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綏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昌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以下稱《條例》),解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障問題,推進上述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意義
《條例》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人員實行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對于堅持以人為本,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權益的高度重視,是工傷保險對各類職業人群實現全覆蓋、工傷保險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的重大舉措。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
二、 明確參保范圍,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等組織參保工作
按照《條例》的規定,我省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事業單位等組織)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包括編制外招用的臨時工和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各地要按此要求,對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范圍進行確定,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要盡快納入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管理。
三、合理確定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單位,原則上確定為一類行業類別。各統籌地區可根據本地區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參保單位的繳費費率。事業單位等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四、依法規范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統一按《條例》的規定執行。
五、認真做好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障工作
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依照《條例》的規定支付各項待遇。
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依照《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前已享受撫恤待遇的工傷人員,參保后原待遇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例》規定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六、切實加強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領導工作
各地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加強管理服務隊伍建設,以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需要。今年重點要將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等行業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明年要將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是關系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切實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使政策深入人心。為切實做好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各地要抓緊制定本地區推進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方案,各地方案確定后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本通知自發布起實施。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iaoningsheng/2012-6/3560.html
上一篇: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下一篇:沈陽市關于免征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