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后,我向誰主張工傷待遇?
有關公司故意吊銷營業執照之情形,試圖逃避公司債務。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作為法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立即消滅?工傷職工向誰主張工傷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問題在2000年的兩份復函,可以作為此類案件確認仲裁、訴訟主體的法律參考。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2000年1月29日 法經[2000]24號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此復
2、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
(2000年1月29日法經[2000]23號函)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經終字第19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應以甘肅新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科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本案債務人新科公司在訴訟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至今未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因此,債權人蘭州岷山制藥廠以新科公司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該公司全體股東為被告,應當準許,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從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來看,“吊銷”不代表企業法人主體資格的滅失,故此,工傷職工仍可以以原有的公司名稱為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或民事訴訟的原、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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