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規定的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然而,向上級主管部門復議的大門,在山東濰坊的今天卻被關閉。
關鍵詞:工傷 工傷認定 中止工傷認定 無證駕駛 行政不作為 行政復議 集中行使行政復議權
【案情回放】
林某系諸城市某公司職工,于2010年3月29日13時50分許下班途中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朱諸路由東向西行駛撞到右側行道樹處致林某死亡。事故發生后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諸公交認字【2010】第0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010年4月底林某所在單位諸城市某公司向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受理后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諸人傷止字(2010)第14號工傷認定時效中止通知書,以“無證駕駛尚無規定能否認定工傷為由,依據《山東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第十條中止工傷認定時效中止了林某工傷認定。
【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是否違反治安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規定:“以下兩種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也就是說,對于無證駕駛的行為,只有當駕駛的是航空器或機動船舶的,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無證駕駛車輛屬于違反交通管理應當予以罰款的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林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的行為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止工傷認定行為是否合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林某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該行為被認定工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本案不存在《山東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然而,本案中,1、勞動關系明確,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即明確了這一勞動關系;2、本案具有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諸公交認字【2010】第001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事故的事實清楚;3、不存在“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作出工傷認定的情形;4、至今任何的“法律”“法規”“規章”都沒有規定“無證駕駛國家尚無規定能否認定為工傷”可以中止工傷認定。故此,被申請人中止工傷認定的行為于法無據,中止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
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的義務,已構成行政不作為。
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職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0條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辦法》第15條同樣規定,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本案中,林某所在單位諸城市某公司于2010年4月底向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至今已5個多月,嚴重超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時效,構成行政不作為。
【本案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如何救濟】
工傷認定中,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侵害的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權利如何救濟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要先申請行政復議,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山東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終止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有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予受理決定、終止決定不服的做出了明確規定。那么對受理后的不作為沒有明確規定。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如何救濟呢?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十一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傷認定受理后行政機關不作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復議前置,權利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本案可否向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不予做出工傷認定的行政不作為行為不服能否向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濰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呢?當權利人向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時被口頭告知:“我們不受理,向諸城市法制局申請行政復議。”原因何在?
《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復議職權。”山東省政府確定濟南、濰坊、濟寧、臨沂4個市級政府試點集中行使行政復議權。《濰坊市政府行政復議裁決案件辦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分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裁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政府受理的。”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關于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職權和政府行政裁決職權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再受理行政復議和政府行政裁決案件:市發改委、糧食局、物價局、經信委、中小企業辦、鹽務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到,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誰關閉了向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的大門】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可以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然而,《濰坊市政府行政復議裁決案件辦理規定》、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關于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職權和政府行政裁決職權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卻取消了當事人向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顯然剝奪了當事人的選擇權。
改革,應當是向著政府職能化、效能化、公共化方向發展,人民權利更能暢通無阻的實現并得到保障和有效的救濟。那么取消向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的權利,是對權利的保障還是對權利的褻瀆,更何況上位法有明確的規定。
誰關閉了向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的大門?誰保護了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而被問責或者成為被告的可能?又是誰將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剝奪?不服復議可以復核,復核維持可以訴原機關,不服復核呢?有勇氣成為依法行政的被告嗎?不能越改革越倒退,不能越改革越讓人民權利難以保障;不能越改革,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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