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字住院,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節前接到數起用別人名字住院治療工傷的咨詢電話,用人單位向醫院謊報工傷職工姓名,以致于工傷職工住院等所有的病歷、票據等資料都不是本人的名字,事后,工傷職工就工傷待遇問題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更無法用“別人”的診斷證明等去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等。
數起類似工傷案件,不難發現都有如下特點:一、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二、用人單位往往給“被冒名者”參加了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用人單位是何目的,我想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管是否最后向工傷保險基金或保險工傷申領了保險金,都使工傷職工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其工傷待遇問題。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首先要確認自己身體的傷害是工傷,也就是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工傷認定,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但工傷職工所持有的診斷證明確是別人的姓名,顯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無法根據“別人”的診斷證明,做出“自己”的工傷認定決定的,其結果可想而知。
工傷賠償法律網一直致力于疑難負責案件維權研究,對此種情形總結了如下解決方法:
哪里出的問題就解決哪里的問題,既然“診斷證明、病歷”等沒有如實填寫,那么就要求醫療機構更改病歷資料,根據病歷書寫規范,醫療機構書寫病歷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并且病歷資料發現錯誤后是允許修改的。
在要求醫療機構修改“診斷證明、病歷”等資料時,醫療機構往往提出各種理由拒絕修改,這也正式工傷職工最頭疼的問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個問題無論從時間、精力上都不是好的辦法,但是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規范具有監督權利,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促進此事的解決。有了規范、完整的診斷證明等病歷,也為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工傷職工發現用別人的名字的病歷無法申請工傷認定,一般在出院之后,很有可能用人單位已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保險公司申報,正在申請核發保險待遇或保險金,借此也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保險待遇的最好時機,一般這種談判建議請專業律師操作,以便能夠快速、合理解決自己的工傷待遇問題。
張士謙
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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