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有新規
本站進來接到很多關于上下班途中自己起電動行車摔倒受傷、因為路滑自己摔倒受傷、兩個騎電動自行的行人發生事故導致受傷是否為工傷的咨詢。那么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如何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什么樣的情形才是工傷呢?王勝利律師簡要整理如下,供大家在實踐中應用。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將原來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的規定修改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
據上述規定,簡析如下:
第一、認定范圍既有擴大又有縮小。、
首先,看認定范圍的擴大。
原規定,只限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才可認定工傷。也就是說非機動車事故傷害就無法認定工傷。如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發生事故、騎電動車的行人和騎自行車的行人發生事故、騎自行車的人和騎自行車人發生事故、行人被火車撞傷、軌道交通事故傷害、客運輪渡事故傷害等情形是無法認定工傷的。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機動車事故傷害修改為交通事故傷害或者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從而擴大了認定范圍,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給予更多保障。
其次,一定層面上也縮小了認定范圍。
修訂后的《工行保險條例》只認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排除了職工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情形。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將被排除。從另一個角度說,只有工傷職工在該事故中不負責任、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才可認定工傷。更加嚴格考慮了工傷職工主觀過錯程度,工傷保險基金不再為負全部和主要責任的工傷職工買單,一定層面上縮小了認定范圍。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工傷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一定要及時報警,取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備工傷認定之用。
第二、如何理解交通事故傷害?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理解為由機動車和機動車發生的事故傷害、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傷害導致、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傷害。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有了新的規定,為便于工傷職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王勝利律師簡要整理供工傷職工參考使用。
王勝利
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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