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決定書未送達不算完成工傷認定
作者:張士謙、王勝利 來源:www.injury.com.cn 發布時間:2011-05-11 18:06:00 瀏覽量:
工傷認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所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予以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做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時間送達,才能約束行政行為相對人、對相關人產生權利義務影響,才發生法律效力,才算行為的完成。
下面我們來分析工傷認定這個行為。
職工(或近親屬)、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對該申請作出是否為工傷的一個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人社局做出認定結論后該具體行政行未送達給當事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并沒有產生影響。送達工傷認定決定,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第一、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用人單位才有權利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待遇,工傷認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才對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
第二、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用人單位才能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要求工傷待遇等程序。
只有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后該具體行政行為才視為完成。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做出之日”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但并不當然生效,也就是工傷認定還沒有最終完成,該行為并沒有拘束力,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送達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后,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方可生效,才能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此,工傷認定決定未送達的不算完成工傷認定。
由上可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未送達工傷認定決定,就不算完成工傷認定。那么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間發生的工傷,2011年1月1日之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而在2011年1月1日后送達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完成工傷認定的時間為送達之日,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按照修訂后的《條例》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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