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有條件
作者:張士謙 來源:原創 發布時間:2011-07-08 09:56:00 瀏覽量:
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細化了先行墊付的具體細節。
從先行墊付所需提交的材料來看,無論是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還是普通的工傷,都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第三人或用人單位不能賠償或拒不賠償的相關材料,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必須在工傷認定之后,所以,發生工傷后,就要及時收集整理自己的勞動關系證明和早日開出診斷證明,去申請工傷認定,為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創造條件。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訴訟,向用人單位索賠;第二、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也只是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其支付的項目,如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工傷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這樣職工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就多了一條支付途徑,而用人單位面臨的不僅是工傷職工的索賠,更有可能面臨工傷保險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強行劃撥,查封、拍賣用人單位的財產。
用行政手段處理勞動糾紛,我認為一直是處理此類問題比較好的辦法。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此類糾紛也主要通過行政管理、監督來實現。
在一定意義上講,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勞動監察行者部門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的,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欠薪等。從勞動爭議的案由來看,80%以上的為討薪和工傷糾紛,從形成糾紛的原因來看,只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盡職盡責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這種糾紛不僅會大幅減少更能快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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