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職工在2011年7月8日遭受了工作傷害,用人單位未給其辦理參加工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 5號)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根據該辦法,(1)申請先行支付的主體必須是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職工有行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請;本人無力申請或者不愿自己申請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親屬或其他合格人員申請。職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親屬提出。(2)必須已經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3)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4)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必須明確,在該職工不同意放棄部分請求的前提下,他的老板是拒絕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還是僅拒絕支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需取得相關證據如老板拒絕支付的書面意見。對于老板拒絕支付的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你朋友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向負責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向用人單位追償。
來源:中國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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