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0年1 0月25日,原告經人介紹進被告處上班,26日下午原告在作業時從高處摔下來傷勢嚴重住院治療,用去醫藥費5萬多,且造成嚴重殘疾。原告稱其于2011年5月30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目前尚未立案,同年6月13日,原告就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向法院起訴。對于本案,法院是否應受理?
事實上,本案只是一個樣本,類似案件在基層實踐中卻經常發生,一方面基層勞動仲裁委員會由于案多人少,收件后無故逾期不受理或雖受理但逾期不仲裁情況時有發生;另一方面,部分當事人基于對仲裁委的不信任,隨意向法院起訴情況增多。對此,法院是否不分情況一律受理?還是應符合相關條件情況下受理?
筆者認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仲裁權既是仲裁庭的法定權利也是其法定義務,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必須符合有關條件。理由如下:
第一,仲裁前置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項基本原則。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仲裁是進行訴訟的必經程序,實踐中,對突出體現了勞動爭議法律關系特征的案件,應嚴格運用勞動法加以調整,先仲裁,然后才能起訴。仲裁委不能引導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不能隨意越過此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關于兩個條文的理解。一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收憑證或證明。”這兩個條文沒有突破仲裁前置規定,其立法本意是為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如果仲裁庭遲遲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嚴格遵守期限,有意無意拖延仲裁程序,賦予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案件只要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就不分情況一律受理。而且有可能由于移送管轄、送達延誤、等待鑒定等客觀情形,導致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通知決定或者仲裁裁決。此情形下,法院如果不分情況一律受理,就有違仲裁前置基本原則。
第三,關于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起訴“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收憑證或證明”。此規定過于寬泛,在實踐中很難操作。筆者認為,應區分逾期未受理與裁決,設定不同受理條件:一是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中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二是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而且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是書面形式。
縱觀本案,原告稱于201 1年5月30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目前尚未立案,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仲裁委已經收到原告申請或者原告以快件形式寄出確定仲裁委已經收到而仲裁委逾期不受理,法院就應該受理。如果原告只是口述向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過,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法院就不應受理。
作者 夏群佩
單位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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