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簡介
李某今年62歲,自2004年起就在某公司任門衛,公司未給李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1年3月17日,李某在工作時被人打傷,李某與公司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后李某到當地的人社部門請求認定工傷。就此,有觀點認為,李某的年齡已超出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只存在勞務關系,因此,不應認定工傷。
爭議焦點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工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筆者認為,李某應該被認定為工傷。首先,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雖然李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直在公司工作,領取勞動報酬!秳趧臃ā返谑鍡l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了禁止性規定,并未禁止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沒有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者的各項待遇。所以,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也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就終止勞動關系.而是規定以“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作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條件之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這表明,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劃分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標準,同時也否定了以”超過退休年齡”來確定勞動關系的觀點。
最后,在司法實踐中,就此情形也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
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所以,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即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為勞動關系,此類人員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應依法認定為工傷,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李某的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作者 董軍
單位 山東省壽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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