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爭議是否須仲裁前置?
案情簡介
2007年11月25日,田某到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口頭約定每月15日發放工資。同年12月1 0日,田某在工作時受傷,公司為其支付了醫療費用,拒絕支付其他待遇。2008年3月18日,田某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后,公司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田某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拿出工資表予以證明。鑒于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田某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就勞動關系問題,建議田某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爭議焦點
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當事人就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是否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來確認?
案例分析
工傷認定是由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受傷害職工的傷害性質進行判定。在工傷認定期間,像案例中田某這樣的,由于工作時間短,常因缺乏書面證明材料而發生勞動關系爭議,此時應當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由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直接確認勞動關系存在與否,蕪需經勞動仲裁處理。理由如下:
一是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進行勞動關系確認具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表面看來,它是要求當事人舉證,其實是授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勞動關系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和判斷,從而對當事人雙方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存在與否進行確認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中明確:“根據 《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基于此,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單位對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應調查核實,責令單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證明勞動關系有關的材料等,進而對勞動關系存在與否進行確認。另外,即使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不提異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主動審核調查,以防當事人雙方合伙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二是正確理解”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即法律授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關系爭議具有確認權。不過,并非凡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必須由其處理,正如前述,工傷認定程序中發生的勞動關系爭議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作出確認;其他可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確認,如請求給付工資時所發生的勞動關系爭議。
三是及時保護受傷害職工權益之所需。對勞動關系存有爭議的準工傷案件,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資雙方的關系進行確認,再到人民法院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正常時間約1年;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利用職權調查核實,確認勞動關系,進而做出因工負傷的決定,
顯然會為受傷害職工維權省去約1年的時間,這樣可以避免多余訴累給受傷害職工帶來更大傷害。受傷害職工本來不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充分行使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系確認的職權,否則,即使勞動者提供了真實勞動合同、工資憑證等,只要單位對勞動關系提出異議,就讓其走仲裁程序,也實在有悖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工傷認定時要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將失去意義。
作者 張愛軍
單位 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勞動人事 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3147.html
上一篇:工傷保險待遇能繼承嗎?
下一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能否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