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人民日報》發表了《聚焦農民工工傷維權:不會搜集證據只能選擇私了》一文,總結出農民工工傷維權現狀:
1. 預防難,安全基礎薄弱、違法生產屢禁不止;
2. 補償難,工傷認定耗時長、農民工維權能力差;
3. 康復難,供需矛盾突出、農民工認識存在誤區;
4. 破難題,完善“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看了上述文章,對其總結出來的無奈選擇私了的理由,實在不敢茍同。
工傷維權律師張士謙認為農民工工傷維權艱難,其根源在于勞動監管不利。農民工工傷維權艱難,不是農民工不會收集證據,而是沒有證據可收集。
先看報道中給出的案例:2011年11月的一天,北京市房山區一家建筑工地上,從江西到北京來打工的周某結束了一天的工作,正準備從腳手架上下來。突然他腳下一滑,從二樓跌落下來,經診斷為多處開放性骨折。醫院告訴他,手術費用需要10萬元,不交手術費就不能手術。周某哪里拿得出這10萬元?“包工頭聽說要賠錢,就不再露面了。”病床上的周某為醫藥費發愁,只能找親戚朋友東拼西湊了5萬元,央求醫院,用最便宜的藥、最便宜的器械為他手術。他說他還想著治好后繼續打工掙錢。半年過去了,至今他依然沒有享受到屬于他的工傷待遇。
上面給出的案例太有代表性了,大量的類似案例就在現實中存在著。我們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周某有沒有證據可以收集:
第一、沒有勞動合同是可以肯定的;
第二、這種情況,沒有工作證、工資條等證據,也是普遍現象;
第三、登記表、出勤表等也往往保存在包工頭或者建筑公司手里。
由此可見,這種農民工工傷維權不是“不會收集證據”,而是“不能收集證據”。
再來從上述案例分析農民工維權的選擇,沒有勞動關系證明,不能申請工傷認定。那么就只能先申請勞動仲裁,以確認勞動關系。但是,打官司無異于打證據,沒有證據,你說農民工勝訴的幾率如何。
根據工傷賠償法律網代理的工傷維權案件及回復的咨詢案件來看,超過80%的農民工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使得在其工傷認定前,必須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才招致用人單位百般抵賴不承認勞動關系,將責任推向包工頭;才為了克扣工傷農民工的工傷待遇,故意拖延程序,一個工傷維權官司打兩、三年的筆筆皆是。
我們接著進行深入分析,為何沒有證據可以收集,因為用人單位自始至終沒有規范用工,那么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有監督職責。《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負有監督職責;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進行監督。我們假設上述案件中,建筑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參加了工傷保險,那么用人單位不必承擔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絕大部分的工傷待遇,因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述待遇,用人單位不僅不會對職工工傷維權制造障礙,還會積極申請工傷認定,向社保機構申請核發工傷待遇。
工傷農民工無奈選擇私了不是無知,相反是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失職。
本文由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張士謙律師原創,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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