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沒編制不按工傷處理”的傲慢邏輯
作者:張士謙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6-14 08:20:00 瀏覽量:
據6月6日《半島晨報》報道:年僅20歲的國家滑翔傘隊隊員楊小強在完成一個高難度技術動作時出現失誤,結果從百米高空墜落,當120趕到事發地時,楊小強已停止呼吸。一位國家體育總局工作人員向本報透露:“楊小強無國家隊編制,應該不能按工傷處理,一般來說發生這樣的事情由本人所在的俱樂部負責。”
《南海網》:無編制不能按工傷處理,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給出具體解讀:“目前,國家滑翔傘隊歸航空一部管,而且是‘非奧’項目,建制不全,國家隊隊員都是臨時選上來的,教練也是聘用的,不是中心的人,所以,從國家隊教練到隊員都沒有具體編制,這次楊小強發生意外,從國家隊角度來說應該不能參照工傷處理,中心也沒有給他們繳納五險。除此之外,運動員在日常訓練發生意外,其所在的俱樂部應對運動員本人負責。 ”
我們總結一下國家體育總局“無編制不能按工傷處理”的理由:
一、臨時選上來的,沒有編制,即“臨時工”;
二、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從上說官方的思維中,“臨時工”再次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再現封建等級觀念,權力的傲慢。
“臨時工”本是上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的產物,且90年代隨《勞動法》的出臺,早已不復存在的概念,但“臨時工”制度給“權力者”“壟斷者”培養的養尊處優的觀念真可謂源遠流長。現今早已處于虛無狀態的“臨時工”,被賦予了另一項使命——擋箭牌。
從上述案例看,楊小強獲得的榮譽是單位的,付出生命是自找的,這一邏輯再一次將權力者的觀念淋漓盡致的體現。
除了“臨時工”觀念,我們更看到一種強勢思維______“一貫違法,即成合法,再成違法的理由”。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只有期限之分。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為用工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參加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可見,我們國家的立法邏輯是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可見,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就已經違法了,在這里卻反過來,成為了不承擔責任冠冕堂皇的理由。
并非偶然,已是常態。“用人單位違法,執法部門默許,法院縱容。”這一現象數次出現在工傷維權過程中。整個浙江省、江蘇睢寧縣對于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絕大部分未按職工的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是按工傷保險繳費的下限(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這一違法現象自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長期存在。職工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待遇被嚴重縮水,訴至法院,法院卻以維護制度穩定,勸當事人為了制度而犧牲個人利益。
行政何時能真正執法,法院何時能真正適用法律,中國何時能真正法治?
張士謙
工傷賠償法律網
《南海網》:無編制不能按工傷處理,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給出具體解讀:“目前,國家滑翔傘隊歸航空一部管,而且是‘非奧’項目,建制不全,國家隊隊員都是臨時選上來的,教練也是聘用的,不是中心的人,所以,從國家隊教練到隊員都沒有具體編制,這次楊小強發生意外,從國家隊角度來說應該不能參照工傷處理,中心也沒有給他們繳納五險。除此之外,運動員在日常訓練發生意外,其所在的俱樂部應對運動員本人負責。 ”
我們總結一下國家體育總局“無編制不能按工傷處理”的理由:
一、臨時選上來的,沒有編制,即“臨時工”;
二、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從上說官方的思維中,“臨時工”再次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再現封建等級觀念,權力的傲慢。
“臨時工”本是上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的產物,且90年代隨《勞動法》的出臺,早已不復存在的概念,但“臨時工”制度給“權力者”“壟斷者”培養的養尊處優的觀念真可謂源遠流長。現今早已處于虛無狀態的“臨時工”,被賦予了另一項使命——擋箭牌。
從上述案例看,楊小強獲得的榮譽是單位的,付出生命是自找的,這一邏輯再一次將權力者的觀念淋漓盡致的體現。
除了“臨時工”觀念,我們更看到一種強勢思維______“一貫違法,即成合法,再成違法的理由”。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只有期限之分。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為用工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參加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可見,我們國家的立法邏輯是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可見,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就已經違法了,在這里卻反過來,成為了不承擔責任冠冕堂皇的理由。
并非偶然,已是常態。“用人單位違法,執法部門默許,法院縱容。”這一現象數次出現在工傷維權過程中。整個浙江省、江蘇睢寧縣對于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絕大部分未按職工的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是按工傷保險繳費的下限(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這一違法現象自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長期存在。職工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待遇被嚴重縮水,訴至法院,法院卻以維護制度穩定,勸當事人為了制度而犧牲個人利益。
行政何時能真正執法,法院何時能真正適用法律,中國何時能真正法治?
張士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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