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申請工傷認定,涉及到舉證問題,因此,工傷職工提供的證據真實全面充分,無疑將有助于人社行政部門迅速查明事件經過,及時準確做出工傷認定結論。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可任意加大工傷職工的舉證責任,如有的工傷認定機構讓工傷職工提供兩人以上證人證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等此類不應由工傷職工提供的證據,導致工傷職工因舉證難而“流血又流淚”。《工傷認定辦法》對工傷認定程序和舉證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辦法》第5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的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幾種特殊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供的證據是:(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證明;(3)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4)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公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7)屬于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以上是工傷職工提出認定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當人社行政部門認為上述證據和材料尚不足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時,則可根據《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一)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材料,詢問有關人員;(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有關的資料,依法主動進行調查核實。至于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根據《辦法》第14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精神,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人社行政部門則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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