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2010年1月到某紡織公司工作,第二年9月,劉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出院后劉某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訴至法院,在法院調解過程中,劉某考慮到肇事車主未參加車輛保險和家庭的實際困難,主動放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的賠付。2011年11月,法院作出了民事調解書,劉某只獲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59300元。同年底,劉某申請了工傷認定并被評定為九級傷殘。2012年2月,劉某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68000元外,還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相當于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計17000元。
爭議焦點
劉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選擇放棄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還能否在工傷保險待遇中得到賠付?
仲裁委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 266號)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因此,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在交通事故中已賠付的,在工傷待遇中不再重復賠償。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劉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既然選擇放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的賠付,也是對他這部分權利的放棄,則該部分債權已終止。因此,劉某在工傷保險待遇中再次要求賠償的請求不應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的請求應予支持。理由是:劉某是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且作了工傷認定和九級傷殘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劉某既可以要求交通肇事方承擔人身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予以賠償。雖然劉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選擇放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的賠付,但并不等于他在工傷保險待遇中也作出了讓步。因此,劉某在工傷保險待遇中仍有重新獲取賠償的權利。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雖然劉某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中不能重復賠償,但劉某至少可以享受一方的賠付,況且《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在先,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在后。假如,劉某先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的請求,仲裁委理應支持。本案中,盡管劉某先進行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考慮肇事車主的賠付能力和賠償金額能否到位,劉某選擇到工傷保險待遇中由公司來支付以上三筆費用,合乎情理,也不違法;诜蓛炏缺Wo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只要仲裁委查明劉某上述三筆費用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沒有得到賠付,在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予以支持。
仲裁委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江西省瑞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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