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沈某由制桶公司招用,從事沖床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2008年10月27日,沈某在上班時不慎被床沖傷右手食指,住院治療18天,醫療費由制桶公司全額支付。期間,制桶公司支付費用144431。2008年12月30日認定為工傷,2009年6月19日鑒定為九級傷殘。沈某認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享受—坎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請問,沈某能否在享受-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同時,是否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I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任何失業人員只要符合這三個條件,就有權利享受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工傷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以后,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符合前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且不具備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因此,其有權利領取失業待遇。如果是工傷人員自己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則屬于“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因此,沈某是不能同時享受-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失業保險金的。
浙江省東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林明霞 何公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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