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涌向城市,這不僅減輕了農村的經濟壓力,也有利于城市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然而,在這過程中農民工的權益卻屢屢受到侵害,權益的保障也存在著嚴重的缺損,這已成為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農村剩余勞動力到城市就業,既促使農村傳統經濟做出改革,有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也填補了城市中的勞動力缺口,加快了城市經濟的現代化步伐。但是作為一項本該雙贏的策略,在操作過程中卻出現了很多損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嚴重傷害了農民工的感情。本文從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表現入手,闡述農民工受侵害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城市中固有的制度、觀念和農民工自身文化素養等因素的影響,他們還沒有真正被城市社會所接納,從而遭到歧視和不平等對待,合法權益也不時受到侵害,主要表現有:
1、工資薪酬低,拖欠工資現象經常發生。與城市中的正式工人相比,農民工待遇很差,做相同的工作可得到的報酬卻不一樣,城市中的工人可以遵循正常的作息制度,可農民工卻經常要加班加點;雇主找借口克扣、拖欠工資的現象普遍存在,很多農民工付出了辛苦的汗水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工資拖欠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一項頑疾。
2、勞動強度過大,工作條件差。《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作為勞動者必需享有的一項權益,然而很多工廠企業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加大勞動強度,延長工作時間,不裝配必要的勞動維護用具,導致職業病發病率高。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農民工也無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勞動法》所規定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醫療保險等社會保證。
4、受教育權得不到保證。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農民工本身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證,農民工到城鎮就業要學習技藝、積聚經歷以取得穩定就業的才能。然而農民工因自身經濟條件較差,常常難以支付市場條件下的培訓費用;其次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證,由于目前缺乏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受教育問題的法律規定,城市中入學戶籍制度的限制使很多農民工子女無法進入正規學校學習。
二、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制度方面
傳統的戶籍制度所構成的城鄉二元格局使得農民工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這種格局使農民工成了既非純正農民又非真正意義上的工人的特殊社會群體。身份上的特殊性使農民工成了城市就業體系中的另類,也使他們大部分從事著缺乏權益保護的底層職業。近些年國家多次調整政策以放寬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實、實施的力度和范圍方面還有所欠缺,依然沒能改變農民工的現狀。
(二)法律方面
1、立法上缺乏專門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使得農民工的權益維護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勞動立法也存在著漏洞,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即使存在個別規定農民工權益維護的條款,也過于簡單籠統;本應與《勞動法》配套實施的社會保障等法規還未正式出臺,一些法律的具體實施細則也沒有及時制定,使農民工維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
2、在執法方面,勞動監察部門的人員和經費不足、調查手段落后,無法落實執法監察工作。同時執法人員的素質較低,導致勞動行政執法監察力度不夠;個別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對用人單位實行保護主義,導致執法環境惡劣,農民工維權的難度大;工會在農民工維權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農村勞動力進城打工,理應屬于“工人階級”的范圍,受到工會的保護,可由于制度缺陷和傳統觀念的影響,使農民工依然屬于“農民階級”,從而導致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工會的保護。
3、司法上,由于勞動爭議實行“先仲裁,后訴訟”的處理模式,勞動爭議處理時間過長,致使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的人教少。運用法律途徑或許能得到更多的賠償,但畢竟不能救急,再加上較高的訴訟費用,農民工往往被迫接受用人單位很少的賠償;《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然而大部分農民工法律知識貧乏,舉證能力不足,不利于農民工的維權。同時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法院司法救助對象的范圍還沒有覆蓋到農民工,使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很難獲得法律援助。
(三)農民工自身原因
1、農民工現代法制觀念淡薄,缺乏維權意識和能力。現如今就業競爭激烈,很多農民工急于確立勞動關系,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少做出考慮,致使農民工事先不能確保自己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維權中因缺乏證據而求助無門,以至于采用各種非法或極端手段,極易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同時,由于傳統農村價值觀念的作祟,農民有時寧愿放棄一些權利來改善社會關系,正是這種落后的觀念導致農民工法制觀念缺乏,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2、農民工缺乏組織性,很少加入黨組織、工會等正式組織,無法得到組織的保護與支持。長期以來農民工被排斥在工會之外,僅能依靠鄉土組織的力量,導致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在對抗作為強勢群體的用人單位時更加困難。
三、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措施
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立法方面
1、對《勞動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將農民工納入保護的范圍,為其維權提供法律上的依據。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則時,要確立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將保護真正落到實處;完善《工會法》,明確農民工的工會地位,規定建立農民工工會組織來保障其合法權益。
2、制定專門的法規保護農民工權益,將農民工保護的規定細致化、規范化;制定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范疇。
(二)執法方面
1、建立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和生活上的窘迫,運用法律手段維權對于農民工來說難度較大。而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國家司法援助制度,可以通過減免費用來達到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目的。
2、建立專門的機構或組織監督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首先加強監督的力度和范圍,對雇傭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作為檢查的重點對象,發現不簽約、任意延長勞動時間、拖欠工資等現象時要及時處理;其次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鼓勵民眾舉報用人單位的不法用工現象。
3、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的管理。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互相配合,做好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工作。制定適合不同行業特點的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本,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
4、提高農民工的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方工會可以代表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提高農民工自身的法律維權意識
法律維權意識的培養是促使農民工走出維權困境的內在動因。加強對農村、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確保農民工在進城前就已具備了相應的法律意識,使農民工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樹立法律信仰。
四、結語
在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關注農民工的利益,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不僅是對農民工人權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的尊重。這關系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也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所決定的。(江西省新建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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