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所以,即便參加了商業保險,也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也就是從參保的角度看,商業保險絕不等代替工傷保險。然而,參加商業保險能否預防或減輕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呢?
先來看一則法制網報道的案例:
2010年11月份,賈某開始在某木業公司處務工,并一直從事木料切割工作。但賈某與木業公司之間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木業公司亦未為賈某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2012年5月,木業公司為賈某辦理了泰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承擔了全部保險費用。同年11月,在一次切割木料的過程中,賈某不慎切傷左手。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賈某受傷屬于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賈某的傷殘等級為五級。同年12月,賈某收到泰康人壽保險公司支付的意外商業保險賠償款131234元。因賈某與木業公司之間就工傷待遇補償問題協商不成,賈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后,木業公司不服仲裁部分裁決內容訴至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賈某認為勞動仲裁委在其工傷待遇補償中將泰康人壽公司賠償款131234元進行扣減的行為錯誤,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分歧】
關于泰康人壽公司已付賠償款能否在賈某工傷待遇補償中予以沖抵的問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能夠沖抵,理由在于:1、泰康人壽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投保人木業公司投保的目的即是為了減少其遇到工傷事故時的風險,并承擔了全部保險費用,因此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該在木業公司需承擔的工傷待遇補償款中將該筆商業保險賠償款予以沖抵;2、如果不予抵充,這意味著賈某因一次受傷獲得了雙重的賠償,如此不符合立法精神,也違背了法律規定,同時也易激發勞動者的道德風險。
第二種看法認為不能沖抵,理由在于:1、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屬于不同性質的保險,木業公司為賈某購買商業保險應屬于其給予賈某的一種福利待遇,而繳納工傷保險屬于木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木業公司不能以一種合同行為來逃避法定義務;2、盡管木業公司承擔了泰康意外傷害保險的全部保險費用,但該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仍為賈某,因此在受益人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不能強行予以沖抵,否則便違反了保險利益原則以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評析】
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看法。除上述兩點理由外,筆者認為不能沖抵的原因還有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獲得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賈某獲得泰康保險的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有權向木業公司主張工傷待遇補償是基于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賈某可以在獲得泰康保險賠償款的同時依法享有工傷待遇補償。同時在肯定禁止獲得雙重賠償時還應明確一方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因另一方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而免除,即使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已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仍有向另一方責任主張追償的權利。即泰康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賠償責任的行為并不能產生木業公司工傷待遇補償責任減免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能用商業保險賠償款來沖抵工傷待遇補償款。
其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屬于賈某的法定權利,參加工傷保險屬于木業公司的法定義務,且這種法定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得以免除,因此盡管木業公司為賈某購買了泰康意外保險也不能就此減少其給付賈某工傷待遇補償款的法定責任。
第三,不容回避的是,在參加社會保險方面的問題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利益博弈。勞動者希望用人單位能夠為其繳納“五險一金”(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而用人單位則不希望在此方面投入太多資金以影響其經濟效益。實際上,為了規避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用人單位對參加工傷保險興趣很大,對其他社會保險則不愿問津。因此為了促使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全部社會保險費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保部門并不允許用人單位僅參加工傷保險而不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而如果允許用商業保險賠償款沖抵工傷待遇補償款,那便實際放任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放任的違法行為。故從最大限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應當禁止用商業保險賠償款沖抵工傷待遇補償款。
工傷賠償法律網張士謙律師認為能否沖抵關鍵看商業保險的性質,因為這直接決定了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受益人是誰代表著誰具有保險金的所有權。普通的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受益人,那么發生工傷事故,就只能是用人單位發放給職工的一種福利了。實踐中,參加商業保險,作為單位其目的多為分擔用工風險,然而,多有用人單位對商業保險性質不熟悉,導致無法通過參加商業保險抵抗用工風險的目的。在此提醒,也提醒企業主,購買商業保險也要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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