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1月的一天,原告劉某駕駛變型拖拉機行駛時,不慎撞上行人吳某(65歲,農民),造成吳某頸髓震蕩傷。吳某住院治療15天,進行了頸托固定。出院時,醫囑繼續頸托固定二個月,全休二個月。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變型拖拉機投保了交強險,因此在雙方無法就損失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吳某將劉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1000余元。
[分歧]
對于吳某是否有誤工費,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六十周歲以上為老年人并已退休。吳某已六十五歲,無需再進行勞動,雖受傷也不存在收入損失,不應獲得誤工費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吳某雖已年過六旬,但沒有失去勞動能力,其仍在從事農業生產。現因受傷治療無法勞動,收入必然減少,應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達到退休年齡不等于喪失勞動能力。雖我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子50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不能成為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這僅是退休制度,是對企業職工的一種待遇,而不是對勞動能力的認定。事實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所以說,我國法律是鼓勵老年人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條件下,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現實生活中,城鎮或企業退休人員,被返聘或繼續從事其他工作的現象大量存在。廣大農村,六旬以上老人仍從事農業生產,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甚至是家庭主要勞動力的情況也比比皆是。片面的以一定年齡作為勞動能力的喪失,既沒有法律依據,也與現實情況不符。
第二,誤工費的賠償是針對有勞動能力的受害人,因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收入減少而給予的經濟補償。從我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誤工費的相應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受傷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 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客觀上因誤工而導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受害人不應受年齡、性別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本案中,吳某雖已65歲,但仍然承包責任田,并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在其受傷到治愈這段期間,勢必因無法正常勞動而減少收入,因此,吳某主張誤工費不違背法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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