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與此相配套的普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標準遲遲不能出臺,導致在普通人身傷害案件傷殘評定適用標準上不統一。有的適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11月2日發布,2007年5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工傷評定標準》),有的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日發布實施,以下簡稱《道交評定標準》),不同的傷殘評定標準,引發了“同種損傷、不同殘疾等級”的鑒定結果,加之不同類型案件迥異的賠償方式,又使得“同種損傷、不同賠償額”的問題尤為突出,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產生的原因
1、導致目前司法實務當中鑒定標準適用不統一最根本的一個原因是我國目前多種鑒定標準同時并存且適用范圍不明確。
我國現在實施的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18667-200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 2006》,除這兩大標準以外還有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等等。
2、同樣的傷殘適用不同的鑒定標準可得到不同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導致得到不同賠償。
《工傷評定標準》是為處理工傷事故和因職業病致殘職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對職工的愛護,較之《道交評定標準》其在傷殘等級認定上明顯較為寬松。同一種損傷在鑒定傷殘等級時比照工傷鑒定標準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高一級甚至二級,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構成傷殘,比照后者卻根本構不成傷殘。通常以《工傷評定標準》鑒定的傷殘等級較重,受害者拿到的賠償金會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則賠償金就會少很多。當事人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常常是人為地、主動地選擇《工傷評定標準》進行鑒定,然后依據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索賠。
3、鑒定機構利益驅使。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已采取社會化方式運行,鑒定機構也良莠不齊,一些鑒定機構為擴大市場份額,不惜盲目迎合當事人不正當的要求。
三、解決的建議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直接影響到傷殘等級的高低和賠償金額的多少,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同樣的傷情,適用不同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卻得出級別差異較大鑒定結論,以致于使案件的賠償數額出現很大的懸殊,這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也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
為此,應盡快出臺一個統一適用于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在統一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出臺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可先由法院出臺規范明確規定:
1、交通事故致殘適用《道交評定標準》,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適用《工傷評定標準》;
2、對于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權行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賠償權利人向用工單位進行工傷索賠時,按照《工傷評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向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或侵權行為的責任方索賠時,則按照《道交評定標準》來認定。
3、其他的損傷致殘,均比照《道交評定標準》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且明確該規定不只對法院系統有約束力,對司法鑒定機構也有約束力。
理由有以下四點:
第一、從賠償項目來看,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與道交賠償一致。
1、道路交通事故及普通人身傷害的賠償均涵蓋如下內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2、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工傷醫療費、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輔助器具費、工傷康復費。
第二、從賠償方式來看,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與道交賠償一致。
1、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方式與普通人身傷害的賠償方式相同。
2、職工工傷傷殘補助金的賠償分為兩種情況:一至四級傷殘的賠償方法;五至十級傷殘的賠償方法。
第三、從制定的目的來看,《道交評定標準》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基礎關系一致。
1、《工傷評定標準》是一部與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相配套的醫學鑒定標準,它充分反映了《工傷保險條例》保護職工利益的宗旨,因此存在條款相對寬泛的問題,表現為門檻低,級別評定較高。由于各類損傷賠償方式的不同,它并不適用其他性質損傷的鑒定。
2、道交賠償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居于侵權的法律關系,均由《侵權責任法》調整。而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從賠償結果來看,適用《道交評定標準》更為合理。
《工傷評定標準》是一個寬泛的標準,同種損傷,以《工傷評定標準》評定,其評定結果較其他標準級別高,而與《工傷保險條例》相比,《解釋》規定的賠償是一個更為充分的賠償,兩者結合,就是以一個寬松的標準乘以一個寬松的賠償,其結果就是賠償額的大幅增加。 從而導致我國當前存在較為嚴重的“同種損傷、不同賠償額”的司法不公的問題,使得賠償額度擴大化。(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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