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4月19日,謝某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被張某駕駛的輕型貨車撞傷,入院治療25天。出院后經法醫鑒定傷殘十級,繼續治療費5000元,骨植術后休息一個月。經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謝某事發時滿62周歲,二個女兒出嫁,三個兒子均已結婚并分戶獨立生活,其與妻子李某共同承包14畝水田。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遂將張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5萬余元。
【分歧】
本案審理中的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謝某已滿60周歲,能否主張誤工費?
對此有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我國男職工退休年齡為60周歲,謝某年滿62周歲,應推定不存在勞動能力,不支持誤工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退休年齡與勞動能力沒有必然聯系,誤工費應以實際誤工損失為依據,只要產生了誤工損失就應當賠償誤工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達到退休年齡與無勞動能力沒有直接關系。退休年齡是根據全體職工的通常勞動狀況確定的,并且具有很強的政策性,是勞動者免除勞動領取養老金的法律依據,是國家對勞動者的一種優待,不能成為排除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借口,達到退休年齡不代表沒有勞動能力。況且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城鄉差異還很明顯。退休年齡本身是針對城鎮職工而言的,對于主要依靠家庭承包責任地為收入來源的廣大農民,不具有適用性。在農村,年滿60周歲者仍是家庭的主要勞動力是一個普遍現象。
二、國家鼓勵和支付老年人再就業,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收入。隨著我國逐步進入老齡社會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持續推行,勞動人口比例正逐漸縮小,所以國家正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再上崗,也確實有很多老年人被返聘再次工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老年人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第六十九條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因此,老年人因侵權行為導致不能從事原有勞動而收入減少的,侵權人應賠償其誤工損失。
三、誤工費只考慮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與受害人的年齡無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第一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該法條已明確了計算誤工費的考慮因素,明顯與受害人的年齡無關。即只要受害人有事實證明自己具有勞動能力和實際勞動收入,因侵權行為導致其不能從事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就應予支持。本案中,受害人謝某雖然已經62歲,但與妻子共同承包了14畝責任地,現在仍是家庭主要勞動力,不僅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具有實際的勞動收入,因交通事故導致其不能進行勞動的時間應計算誤工損失,獲得誤工費賠償。(作者單位: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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