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以及用人單位對大學生實習工作經驗的重視,越來越多的大學生找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又到一年暑假,正值高校大學生實習高峰期,為了積累經驗,增加就業的砝碼,各用人單位頻現大學實習生年輕而忙碌的身影響,他們將通過實習走向各自的人生舞臺。但令人擔憂的是大學生實習時期合法權益如何保障,而我國在這方面仍處于管理的“真空”階段。所以,筆者提出自己粗淺的看法,以期對積極探索與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體系有所幫助。
一、大學生實習的界定
實習是為了檢驗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鍛煉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而設置的,是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幫助學生更清楚地認識社會和了解社會的重要途徑,是理論教學和其他實踐方式無法替代的不可少的重要的實踐教學環節[1]。現階段對大學生實習有不同的表述,本文所稱的大學生實習是指學生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者的指導下,學生參加到崗位的實際工作中去,把學到的書本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以取得實際經驗,提高理論水平,鍛煉工作能力,提高個人崗位工作適應性素養[2]。
二、大學生實習現狀
1、實習期變成“盤剝期”,無故辭退實習生或延長試用期現象長期存在
部分用人單位以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實習生求職急切的心理,在試用期上做文章。以試用為由延長試用期,并在試用期內不與實習大學生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并在試用期結束時以各種各樣的理由無端將實習生辭退,或者故意延長試用期,致使實習生自己辭職,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實習員工,置社會的道德倫理全然不顧,把大學生的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從中獲利,這已成為一些用人單位的慣用伎倆[3],致使大學生的實習期成了部分用人單位榨取人力資源的無償“剝削期”。
2、大學生實習期間發生工傷、醫療等事故,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重大,一旦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根據大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一旦發生安全生產責任、醫療事故時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依,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等基本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該為其繳納醫療、養老、失業等保險,但這些目前根本無法落實。
3、難以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的經濟權益
用人單位接收大學生實習,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相當于用人單位承擔了一定的高教教育職能,同時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由于用人單位付出的財力,當然寄希望大學實習生能為用人單位賣命,部分用人單位只能大學實習生基本的生活保障,甚至有些用人單位分文不給,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經濟權益難以保障。
三、大學生實習期間相關法律關系
1、大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實習期間,由于大學生還沒有正式畢業,學校和大學生之間仍然是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學校享有對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權利,也負有教育管理不到位承擔過錯責任的義務。如果大學生在工作中受到了人身傷害,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大學生受到傷害的事件中,學校有過錯,沒有盡到教育管理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而由大學生本人和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2、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不具有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沒有義務為大學生發放工資,只按照實習協議給予生活補助。如果大學生在工作中受到人身傷害,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處理。一般而言,也是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但是,如果大學生有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教育管理不到位,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3、用人單位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用人單位與學校這間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實習協議基礎之上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在完成學校委托的事務,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委托合同基礎上建立了委托法律關系[4]。
四、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的對策
1、建立學校實習安全責任分擔機制
大學生實習是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的,有關安全生產責任問題,只能通過《安全生產法》予以規定。現行《安全生產法》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與義務,未考慮實習人員、參觀人員的安全責任問題。鑒于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建議在《安全生產法》及實施細則修訂過程中補充相關條款,對因實習學生導致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實習學生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依法履行了安全生產責任的,由學校、企業、學生分擔責任,對事故發生單位免予暫扣或吊銷其有關證照的處罰[5]。
2、強制簽訂實習協議
大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糾紛只能依靠民商法律法規進行制約和保護,因此應立法確定用人單位與學校之間實習協議的強制簽訂制度[6],實習協議須明確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實習地點、實習勞動保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等內容。
3、學校推行大學生實習保險險種
擴展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的適用范圍,使其適用于高校學生實習,將大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傷害賠償和企業經濟損失賠償納入保險賠償范圍[7]。
4、大學實習生準確定位和認知自己
大學生和用人單位是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大學生應準確認識到這一點,不應認為自己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不會正式員工享受同樣的待遇,大學實習生只有準確定位和認知自己,才不會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一些出過激行為。
5、政府加大監管力度
必要時把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納入實習生進入市場實習的規則之中,制訂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不斷規范就業市場,相關職能部門也應該通過培訓或簽訂責任書等方式,督促部分單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8],切實加強政府在該方面的調控與監管力度,為大學生的實習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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