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16日,藍麗環之夫、韋貴木之父、韋華英及韋秀鸞之子韋富寶來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承包的河池南丹工業園區重金屬廢水處理資源化項目工地從事用鏟車把碎石、水泥等裝進攪拌機工作,鏟車由韋富寶自行提供,施工報酬按50元/小時計算,鏟車耗油費、磨損費由韋富寶自行負責。2012年9月18日,韋富寶在工地上開鏟車時感覺胸悶、呼吸困難、頭痛等,便停止工作。之后韋富寶被發現倒在工地宿舍門口。經趕到現場的醫務人員臨床診斷,韋富寶為猝死。經南丹縣公安局對韋富寶的尸體進行解剖檢驗后,鑒定結論為:韋富寶是由于自身潛在的心臟冠狀動脈及腦底動脈粥樣硬化造成其猝死。2012年11月16日,藍麗環等死者家屬向南丹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韋富寶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韋富寶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死者家屬不服該裁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本案還查明,2012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與河池南丹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建設河池南丹工業園區重金屬廢水處理資源化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圍包括:車間、綜合樓、回水池、沉淀池等。合同簽訂后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將該項目的搗混凝土、安裝模板及修護坡的輔助工作包給蒙元肖,碎石和水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提供,其他設備、模板等由蒙元肖提供,完工后雙方按130元/立方米進行結算。韋富寶是蒙元肖叫來負責把碎石、水泥等裝進攪拌機的。
【焦點】
韋富寶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要旨】
法院審理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承包建設河池南丹工業園區重金屬廢水處理資源化項目后,將搗混凝土、安裝模板及修護坡的輔助工作包由蒙元肖做并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在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中,蒙元肖通過提供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成果,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根據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雙方沒有身份上的約束,不存在從屬或支配關系,系承攬關系。蒙元肖承攬上述工作后,又以鏟車作業每小時50元的報酬,由韋富寶自帶鏟車、自己負責鏟車的耗油費和磨損費把裝碎石、水泥等進攪拌機的工作包給韋富寶。韋富寶與蒙元肖達成的協議中,韋富寶亦是以自己的勞動工具、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把碎石、水泥等裝進攪拌機的工作,蒙元肖按鏟車作業每小時50元的報酬計付費用,韋富寶提供的是勞動成果而并非勞務本身,雙方之間亦形成承攬關系。故韋富寶做工不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的勞動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并不適用于韋富寶,韋富寶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評析】
本案主要弄清楚的問題是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承攬合同是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成果后給付報酬的合同。交付成果方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和相應報酬作為對價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雙方不僅存在財產關系,而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還具有用工管理權,彼此之間有從屬的人身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有義務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除有義務支付勞動報酬外,還應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及保險、福利等待遇,這些都是勞動關系區別于其他民事關系的顯著特征。
在本案中,韋富寶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之間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存在控制、支配、從屬關系。韋富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承包的重金屬廢水處理資源化項目工地從事用鏟車把碎石、水泥等裝進攪拌機工作,鏟車由韋富寶自行提供,施工報酬按50元/小時計算,鏟車耗油費、磨損費由其自行負責。韋富寶通過提供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成果,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根據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雙方沒有身份上的約束,不存在從屬或支配關系,系承攬關系。同時,韋富寶做工不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的勞動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并不適用于韋富寶,韋富寶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作者單位: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5510.html
上一篇:本案中的誤工時間應如何計算
下一篇: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應注意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