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與安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將以被告名義分期付款購置的某半掛貨車掛靠于被告公司,被告負責辦理車輛的營運手續,李某每月交納服務費200元,李某可以完全自主使用、占有、保管該車并以該車開展經營,自負盈虧,未經特別授權,不得以被告名義簽訂運輸合同。
原告韓某的丈夫常某系車主李某雇傭的貨車司機,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5月9日,常某駕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27公里+500米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因發生交通事故無法移動的某半掛貨車發生追尾相撞,致常某當場死亡,車主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等各項經濟損失19萬余元。
之后,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關部門要求原告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原告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常某與車輛掛靠單位即被告安陽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車輛掛靠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便下一步認定工傷。
【判決】
本案經審理查明,原告的仲裁申請并未超過時效。判決常某與被告安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評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法律關系主要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二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三是兼有當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其中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是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根本標準,隸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
結合本案,實際車主李某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性質應屬于車輛掛靠性質,被告并不享有掛靠車輛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李某才是實際支配機動車的所有人;被告不參與車輛實際運營,李某系獨立經營、自負盈虧。雖然被告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但這是被掛靠人對掛靠車輛進行管理所得的服務費用,而非營運所產生的收益。常某系李某自行聘用的司機,被告與常某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招用關系,也沒有直接的控制關系。
在車輛運營過程中,常某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都不是由被告安排,雙方不存在人身隸屬性;常某的工資薪酬由李某直接發放,并非由被告發放,雙方缺乏經濟隸屬性;另外,被告也不負責常某的培訓與考核,常某不用向被告匯報工作成果、業績,并且被告的規章制度也對常某缺乏約束力,故雙方也不存在組織上的隸屬性。綜上種種,不能判定常某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其前提是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而本案實際車主李某與被告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中約定,李某未經被告特別授權,不得以被告名義對外經營,因此,本案不適用該答復。(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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