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調人員在工作期間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作者:寧戰宏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4-29 15:51:00 瀏覽量:
問:王某由A單位借調到B單位工作。不久前,王某接受B單位要求去某地出差時,在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中受傷。王某認為自己是在出差期間受的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由B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然而B單位卻說王某是A單位的職工,這個責任應由A單位承擔。
王某找到A單位,A單位則強調王某已經借調到B單位,并且是在B單位出差時受的傷,此責任應該由B單位承擔。請問:職工被借調期間因工受傷該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因此,A單位作為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王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后.可與B 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條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一是被借調職工的勞動關系在原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自然應當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等工傷保險責任。二是被借調職工的工資、履歷等與工傷保險有關的檔案資料,一般都由原用人單位保管。如果由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在雙方發生爭議時不利于當事人提供證據,并可能對爭議的調查取證和及時處理帶來一定困難。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原用人單位對被借調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時,考慮到職工畢竟是在借調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條例規定,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借調單位就被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問題約定補償辦法。
(江蘇省新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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