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
行政訴訟一審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行政訴訟法》、《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接受邱義松的委托,在邱義松訴石家莊市橋西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及石家莊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履行核發工傷保險待遇職責一案中,擔任其代理人。經過庭前分析案卷材料,根據法庭調查情況,發表如下代理詞:
因雙方當事人對發生工傷的事實、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原告所提民事判決以及原告向被告橋西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事實沒有異議,在此不過多贅述。僅就爭議焦點發表如下觀點:
一、被告是否具有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
1、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于被告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社會保險法》第8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工傷保險條例》第46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實施方案》第20條規定:“市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各級經辦機構按照……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石家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經辦流程》第一條第(三)款:“市、縣兩級經辦機構工作職責1、市經辦機構工作職責(8)負責各縣(市)區5000元以上醫療費報銷的復核審批和傷殘待遇、工亡待遇、長期待遇一次性結算的審批工作;2、縣(市)區經辦機構工作職責(3)負責本機構參保工傷職工醫療費報銷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受理、初審工作;(6)負責本級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工作;”
兩被告屬區級、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上面的法律依據可以明確其負有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并且,因為原告的用人單位屬于區級企業,申請先行支付的工傷待遇為20多萬元,所以,對于原告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在職責劃分上,被告橋西區社保局負有受理、初審及發放的職責,被告石家莊市社保局負有復核、審批的職責。受理、初審、復核審批、發放只是完成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內部處理流程,說明是由兩被告共同完成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做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將橋西區社保局和市社保局列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2、對于被告市社保局提出的現在河北省已經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觀點,既不符合客觀事實,更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可見,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國家僅要求逐步提高。
法庭調查中,從被告橋西區社保局、被告市社保局的陳述也可以得知,上述文件雖然要求實行全省統籌,但具體辦法并沒有出臺。而且,現今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受理、審批、發放工作仍由兩被告共同完成,所以,《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實施方案》、《石家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經辦流程》并沒有失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13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此條款規定只能說明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具有長期待遇一次性結算的審批職責。
此案之前,原告曾直接向石家莊市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同樣由于被告市社保局拒不作出答復,被原告起訴到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2013)東行初字第0002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原告的用人單位系區屬企業,原告應向用人單位所屬的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判決作出后,原告未提起上訴,橋東區法院判決生效。本案原告向石家莊市橋西區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符合生效的(2013)東行初字第00026號行政判決書的認定。
二、本案原告是否符合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原告符合被告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本案原告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時,向被告橋西區社保局遞交了石家莊市橋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原告用人單位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石西商企處字【2011】1349號)、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3)西執字第00987-1號執行裁定書等,橋西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的用人單位已經終結了上次的執行申請,并明確發現財產可供執行的,有權另行申請,可見,人民法院的此裁定書屬于中止執行文書。所以,原告符合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條件。
2、《社會保險法》第42條不能說明其第41條的先行支付僅限定為“非第三人”造成的工傷,第41條也沒有限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42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應當適用于本案。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強調的是待遇支付,根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適用原則,也應當適用原告的用人單位不能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生效的法律規定。本案并非工傷認定,不應當以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來確定適用哪部法律規定。對此觀點,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2012)水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烏中行終字第37號行政判決書、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4)鞍西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都做了相同的解釋,請求合議庭在作出判決時予以參考。
關于本案,原告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為2010年,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法院判決工傷賠償、吊銷營業執照、裁定中止執行的時間都發生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實施之后。故此,《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適用于本案。
行政訴訟中,被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主張適用發生工傷事故時的法律作出應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對其所依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確定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9條的規定,只是提到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溯及力問題,而并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溯及力問題,不能以此作為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4、原告所獲民事賠償,不能在本案申請的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數額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號)明確了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冀勞社辦【2004】253號)第21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8條第3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再次確定了獲得民事賠償不應該是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另外,第10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所以,此最高院司法解釋應當適用于本案。
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九、關于第三人侵權情況下,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問題”再次肯定了《社會保險法》第42條規定,除工傷醫療費用外,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獲得民事侵權賠償,主要理由為:第一、理論上,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互相替代。工傷保險基金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如果民事賠償抵頂工傷保險待遇,便使工傷保險基金擁有了“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第二、法律規定上,《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相關待遇,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工傷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部分。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受傷職工只能得到一份賠償或者補償。
三、河北省尚未出臺先行支付實施細則,不能作為拒絕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職能是依法經辦,但是《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頒布實施3年5個月,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沒有落實,無論如何談不上無法可依。如今再以沒有地方實施細則為由拒絕支付,豈不又是“法不是法,實施細則才是法”的執法邏輯。
設立工傷保險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被告作為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部門,因擔心工傷保險基金無法承擔巨額開支,而拒絕支付工傷職工待遇,屬典型的因噎廢食的做法。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應該通過提高工傷保險參保率,充實工傷保險基金數額,以及提高統籌層次來實現,而不應該通過壓縮工傷職工待遇來實現。被告社保局的辯駁理由完全背離了設立工傷保險基金的初衷。
以上觀點,請求合議庭參考,期待公正判決。
代理人:張士謙
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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