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吳某駕駛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道路行駛時與曾某所騎的自行車相撞,造成曾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認定,吳某、曾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分歧】
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分擔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曾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那么吳某、曾某就應各承擔此次事故50%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簡單的以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及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分析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賠償責任不是同一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谒氖鶙l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及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認定。也即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一種行為責任和過錯責任。而民事賠償責任是根據法定或約定及行為人侵權行為的過錯所應當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后果。無事故責任并不一定不賠償,負事故全責也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照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無照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該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無照駕車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所以,民事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可能并不一致。
其次,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民事賠償責任與事故認定責任往往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如果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就不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梢,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能僅僅按照雙方的過錯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僅要依據事故認定責任,而且要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照顧非機動車一方。這時,事故認定責任與賠償責任往往是不一致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特別是在審理機動車致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案件時,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原則。機動車行為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造成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殺等行為人難以控制的情形,行為人仍應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在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過失,也只能按照過失相抵原則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更不得判決過錯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
因此,不能簡單的以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及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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