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聘請銷售部經理,向王某發出聘書,聘書中載明了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報酬、休假、社會保險等內容,并加蓋了該公司公章。王某按照聘書要求至該公司上班,并履行相關的權利義務。后王某向公司申請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被公司拒絕后,王某訴至法院。
[分歧]
對王某雙倍工資的主張能否成立,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雖然向王某發聘書,但該聘書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王某的簽字認可,僅僅是要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應支持王某的主張。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主張不應支持,公司向其發過聘書,聘書中已載明了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報酬等內容,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評析]
本案處理的關鍵是聘書的性質認定。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聘書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九項條款。現實中,很多公司的聘書具備了《勞動合同法》載明的必備條款,滿足《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勞動合同形式要件。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并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的生效不能機械化理解,勞動者沒有在聘書上簽字確認不能簡單的等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要以事實為依據,關鍵是雙方是否一致認可并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了權利義務。《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聘書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公司向王某發放的聘書內容合法,聘書中亦明確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待遇等,已具備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且雙方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彼此的權利義務,視為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6484.html
上一篇:申請工傷時效起算及工傷認定構成
下一篇:超過工傷認定時限勞動者能否以工傷事實主張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