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可見,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障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我們知道,商業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理賠時間標志著這個公司的服務水平。同理,工傷保險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和要求,也標志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水平。
一般情況下,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要求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審核,但是,不是每個單位都能夠積極配合。那么,用人單位不配合申請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家屬能否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呢?直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必須用人單位蓋章同意呢?可以說,一系列問題影響著工傷保險待遇的核發。參加了工傷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卻拒絕核定待遇,這種案例在全國范圍并不少見,尤其是河北省。怎么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吧。
一、極有可能根本無法評殘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60日內,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的規定恐怕全國獨一份吧!)
這表明第一,停工留薪期滿后超過60日,無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就無法確定傷殘等級,更談不上什么享受傷殘待遇了;第二,除了本條規定的這一條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還有一前提,就是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然而,極有可能拿到工傷認定決定書時,早就超過了停工留薪期后60日了。舉個例子:李某在工作中手指被砸傷,治療兩個月休息一個月,根據《河北省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停工留薪期為三個月的時間。李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的規定,在受傷后11個月的時候,依法申請了工傷認定,人社局也在兩個月內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再去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距離受傷已經過去了13個月,距離停工留薪期滿也已經過去了8個月。一切都是依法操作,按時申請,然而根本無法評殘。還想申請工傷傷殘待遇?天方夜譚!
二、申請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被霸道的剝奪
《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均明確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甚至《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并在15日內支付相關待遇。
然而,義務依然難以履行,權利依然難以保障。社保局往往以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個人不繳納,所以,工傷保險待遇不針對勞動者,更不針對職工近親屬。
三、必須由用人單位蓋章同意
從《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不難看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明確了,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確定了,然而《河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業務經辦規程(暫行)》附件《工傷職工享受待遇資格確認表》《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資格確認表》等諸多申請表、確認表均需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以示同意。上兩張圖看看。
你是否也遇到了上述問題?是否愿意與我們一起想出破解之法呢?
張士謙律師在這里歡迎你留言、評論;也希望你轉發,讓更多的人參與探討如何更好的保障工傷職工的權利;更希望立法機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能夠關注,并解決勞動者工傷待遇核發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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