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能否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出臺,創造性的規定了“一裁終局”制。然“一裁終局”能否使漫長的工傷維權有所改觀呢?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對此,進行如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對于未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能否一裁終局分如下情形:
其一、因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的爭議屬于一裁終局。
其二、對于工傷待遇的糾紛:工傷醫療費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是一裁終局;其他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不屬于一裁終局案件。
然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卻有特別的規定。《指導意見》第二條 下列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指導意見》第九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應作如下理解:
(一)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其仲裁請求涉及數項,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二)勞動者要求按國家法定標準執行工作時間、享受休息休假的爭議,以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同時涉及仲裁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分別就仲裁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事項作出裁決。
從上述看,在廣東省范圍內,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下,不僅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亦屬于一裁終局的范圍。
故此,實踐中,處理與工傷相關的勞動爭議能否一裁終局,不能一概而論。不僅跟勞動爭議的內容有關,還跟勞動爭議發生的地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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