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電動車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作者:張士謙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09-12-06 19:09:00 瀏覽量:
超標電動車,不再是“非機動車”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下稱《電摩標準》),將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個標準的核心,是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車,稱之為電動輕便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
對于工傷維權,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界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有著特別的意義。
雖然之前,就有關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標準的劃分,電動車還是一貫被認為非機動車。
超標電動車的界定,著實為工傷維權帶來一定的糾紛。這次《電摩標準》的出臺,為超標電動車進行了定性,以條文的形式予以明確為“機動車”。這意味著,上下班途中,因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傷害,無需進行車輛屬性鑒定,便可確定“身份”。
不由想起,浙江寧海的一起工傷認定案,陳雪君上下班途中,因超標的電動車發生事故身亡,曾被寧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非機動車”為由,被認定為不屬工傷。雖然,人民法院依據“機動車定義”,認定不屬于非機動車,撤銷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但此間經歷的種種挫折,還是讓我們慨嘆法律條文不明確,給維權職工帶來的困難。在這一點上,《電摩標準》對工傷認定的影響,不得不說是一個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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