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與工傷認定
張士謙――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
先來看一下“腦死亡”說的歷史
1959年,法國學者首次提出“昏迷過度”的概念,并開始使用“腦死亡”一詞。他們的報告提示:凡是被診斷為“昏迷過度”的病人,蘇醒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醫學界接受并認可了這一提法。對于腦死亡的認識從1959年開始。 國際上關于腦死亡的第一部法律誕生于1970年,美國堪薩斯州率先制定了關于腦死亡的法規《死亡和死亡定義法》。
2008年,半個世紀之后的今天,已經有90個國家承認腦死亡標準,全球發達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確認了腦死亡也是判斷人死亡的科學標準之一。對于因此而衍生的倫理和法律上的探討和爭論,也早在多年以前就逐步淡出這個領域。“腦死亡已經演變成為了一項再普遍不過的醫療常規,無需再勞駕法律”。教育部、衛生部器官移植重點實驗室主任腦死亡問題專家陳忠華這樣說。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也曾對媒體說過,“腦死亡只是一個診斷標準,無需在立法問題上糾纏,原本以心跳呼吸停止來判定的標準也未經立法確認,卻一直都在執行。”
——腦死亡就是徹底死亡嗎?如果被判定為腦死亡,是否還有活回來的希望?
黃潔夫副部長在接受采訪時說,“腦死亡不同于植物人,更不同于安樂死,他是人體100%的死亡,只是用呼吸機可以繼續維持很久,但事實上,生命從這一刻起已經沒有了奇跡復活的可能,反而心跳呼吸停止死亡的患者,曾有復活的先例。腦死亡患者只是在呼吸機的幫助下,維持著看似活著的狀態,這是對醫療資源的巨大浪費,同時,也是對死者的不尊重。”“當腦死亡的標準達到時,呼吸機就該關掉了。”
陳忠華現在正在積極推出他近年來的研究成果“以呼吸機為中心,重新定義腦死亡。”呼吸機的超常使用,往往帶給人們一種假象:雖然腦功能已經停止,但呼吸還在,怎么能說人已經死去了呢?可事實上,那并不是人在呼吸,只是機器在運轉,如果關掉呼吸機,病人早已沒有了自主呼吸。當作為呼吸系統控制中心的腦干功能已陷入無法逆轉的全面癱瘓時,心跳停止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在這段時間里,需要付出的是家屬的無謂期盼、絕望以及接踵而來的巨額醫療費用。
“腦死亡”在法律上的意義?
關于“死亡”的界定標準,涉及到刑事判決中,出現的謀殺即遂案,因為沒有腦死亡標準,只能按未遂案判決,對受害人及家屬極不公正。涉及到工傷事故的處理中,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創建3年來,網站創建人張士謙律師,接受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案件的咨詢、委托就有上百起,可見,就此引發的爭議綿綿不斷。
其中的案例之一:江蘇徐州孫某的妻子,某公司絞車主提升司機,在2007年9月28日上午10點左右在工地突發心臟病引發腦梗塞,被送往魚臺縣人民醫院、徐州二院治療。29日凌晨5點10分,病人病情加重停止呼吸,出現死亡癥狀,醫院以呼吸機延續著病人的心跳和呼吸,后來在醫生勸說人已經死了再也不可能醒過來的情況下,在30日晚上10點35分經家人同意醫生拔掉呼吸管,停止了呼吸機。從9月28日上午10點到29日凌晨5點,再到30日晚上10點35分,先后經歷了病發19小時“腦死亡”、病發60小時“停止心跳、呼吸”的過程,短短的60小時,卻讓孫某為妻子的“工傷認定”,經歷了工傷認定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現因為“非工傷”的認定結論,又經歷著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至今還沒有一個合理的判決結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解決類似孫某妻子案件糾紛,解決途徑之一就是許多的維權人士、法學研究人士指出的應該盡快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相應條款。解決途徑之二就是醫療機構在確定職工死亡時間的問題上,以“腦死亡”作為依據。本站www.wnpump.cn原創,歡迎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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