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失蹤,從何時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9-12 09:50:00 瀏覽量: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條例第37條的規定處理。”而條例第37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工亡的當月或次月開始享受。那么第39條與第37條之間是否矛盾呢?
評析:
其一、從條款來看,第39條屬特殊規定,而37條屬一般規定,特殊規定不應被一般規定所限制。
其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死亡之日并非真正死亡的之日。被宣告死亡人的行為與宣告死亡相沖突的,被宣告死亡人的行為并非無效。那么就此供養親屬撫恤金來講,不能因為宣告死亡在后,而受到影響。
故此,《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與第37條并不矛盾。依第39條之規定享受的失蹤期間發放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不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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