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已屬不幸,如果再遭遇工傷待遇賠償不公甚至索賠不成,更是雪上加霜。
來自河南的農民工田明友便碰上這樣的糟心事:在北京一工地施工時眼睛嚴重受傷,經鑒定為傷殘八級,根據法律規定應得到約6萬元賠償金,但如果等走完全部法律程序拿到錢,傷眼的后續治療卻成了問題。無奈之下,田明友選擇了調解,最終拿到25000元錢,僅為應得賠償金的40%.
維權程序復雜、成本高,工傷職工不得不以犧牲自己的部分權利來換取盡早拿到賠償金
“這并非個別現象。”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時福茂表示,維權程序復雜、成本高,特別是發生工傷后不能得到及時的救治,使得農民工不得不選擇私了和解,委曲求全甚至以犧牲自己的部分權利來換取盡早拿到賠償金。
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對59件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確定了傷殘級別的案件進行了統計,發現經調解達成的賠償數額與依法計算的申請數額差距甚大。其中,調解金額不到申請數額一半的案件為14件,占總數的23.7%,而全部案件調解金額占申請數額的平均比例是65.85%.
一般而言,一個工傷案件維權要經過三個階段: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按現行規定,如果將維權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在3年9個月左右,最長時間可達6年7個月。“對大多數農民工來說,根本耗不起,而違法單位卻有時間轉移資產,使訴訟失去意義或面臨風險。” 時福茂說。
事實上,許多農民工就是因為時間等不起,又擔心即便官司打贏了如果難執行可能最終啥也得不到而選擇了調解。然而,調解雖然能節省大量時間和成本,但由于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實際地位的不平等,調解的結果往往是農民工作出讓步。
值得關注的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向全社會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就簡化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作出更明確的制度設計。
比如,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在發生較嚴重工傷事故后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赴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明確了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明確了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等等。據有關報道稱,“通過上述簡化程序規定,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簡化程序固然重要,加大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同樣迫在眉睫
但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看來,要使工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簡化程序固然重要,加大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同樣迫在眉睫。
根據現行規定,工傷保險雖屬強制性保險,但由于對未參加保險的用人單位處罰不到位,實際執行力大打折扣。比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于未繳費單位的處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其實,責令限期改正和強制征繳,只不過是強制履行應盡義務。更何況,從目前的經濟水平來看,罰款力度也很難對用人單位有所震懾。” 佟麗華表示,此次《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罰款、收取滯納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值得肯定。他認為還可增加違法用人單位對受傷職工的賠償條款,如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除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還應按照應付金額25%以上50%以下向工傷職工加付賠償金,以加大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懲罰力度。
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受傷職工經鑒定傷殘級別在五級至十級的,工傷保險基金要承擔符合目錄范圍的工傷醫療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未能報銷的工傷醫療待遇、受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仍需要用人單位來支付。
如果按照2008年北京市的標準,一個因公致殘為八級傷殘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可為其支付待遇共計49556元,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費用則為72728元以上。可見,即使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仍然需要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60%以上的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了,仍然要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是導致其不愿參保的重要原因。”佟麗華建議適當提高工傷保險費率,同時增加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額度,如可將五級至十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部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從而減少企業負擔,吸引其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從根本上使農民工工傷保險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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