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被認定工傷,應否限定“離職期限”?
2008年9月11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粵勞社發【2008】21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www.wnpump.cn 頒布,《通知》第2條第1項規定:“職工在離開職業病發生單位兩年內,被診斷、鑒定為患職業病的,其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作出工傷認定。”各地可謂一片叫好聲,殊不知,就是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引發的不公平待遇,極易引發社會不和諧。
【案例展示】
案例一、冉啟美職業病案
冉啟美,女,漢、戶籍:江西省瑞昌市夏畈鎮南林村八組。系(原)惠州市惠州城區力奇珠寶廠的切粒工。
1990年2月9日進入深圳平湖白泥坑力奇珠寶廠切粒車間,從事切粒工作,工作中長期接觸粉塵。1997年6月該廠搬遷并改名為:惠州惠城力奇寶石廠。直至2002年5月31日原告因懷孕辭工待產,離職前因孕未作胸透檢查。因丈夫還在該單位工作,2004年單位搬遷至海豐并更名為:廣東省力奇珠寶工藝禮品有限公司。故隨丈夫搬至海豐城力奇珠寶工藝禮品有限公司,在家護理孩子時常感身體不適,咳嗽、胸悶,后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2006年1月4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二期塵肺。自冉啟美離職至被檢查出患有職業病之間相隔4年之久。但冉啟美于2006年3月14日申請工傷認定,惠州市惠州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冉啟美受到的人身傷害屬于工傷。
案例二、楊人斌職業病案
楊人斌,男、、系廣東省力奇珠寶工藝禮品有限公司雕刻工,現住海豐縣城內。
1993年11月起一直在力奇珠寶工藝禮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先后搬廠至深圳、惠州、海豐)工作。在職期間,2005年10月14日楊人斌離職體檢并未確診職業病,但于離職之后的2008年7月19日,被診斷為壹期矽肺。故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海豐縣勞動局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粵勞社發[2008]21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中明確患職業病人員的認定(職業病發生單位屬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在離開職業病發生單位的兩年內,被診斷為、鑒定為患職業病的,其在被被診斷為、鑒定為患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的規定,因楊人斌不是廣東力奇珠寶工藝禮品有限公司的在職職工且離開單位已超過兩年的時間,故不予受理。楊人斌不服該決定于2009年1月20日提起行政復議,汕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仍然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現楊人斌已提起行政訴訟。
相同單位職工,患相同職業病,只因粵勞社發【2008】21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造就了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如果是你,你會心甘嗎?
我們www.wnpump.cn 首先分析一下,地方規定、規章對《工傷保險條例》“限縮性”規定,是否合法?
就工傷認定以及工傷待遇等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無疑是最高的“上位法”,《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明確規定,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個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條例》并沒有限制“離職后兩年內被診斷為職業病”,那么不難理解“不管是否離開單位,也不管離開單位多久,只要是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就不難看出,對“離職期限”的限制性規定,無疑抵觸了《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最近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職業病維權后,經常遇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如下的觀點,其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是現在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包括“曾經”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所以地方規定。我們認為,這樣的理解“太主觀了”。從職業病發病的特點來看,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我們遇到的期限最長的是離礦后14年被診斷為塵肺職業病),職業危害是不可能在短短的兩年內被全部診斷出來的,因為背離了職業病發病的機理。地方規定、規章限定“離職后兩年內”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認定工傷;否則,不認定為工傷,這實際上剝奪了職業病職工要求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其二、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之規定:“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這也說明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且沒有限定解除勞動關系距離診斷為職業病的時間。地方規定、規章作出規定,不是在上位法的范圍內作出的幅度問題,而是能否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是與非的問題。
無獨有偶,這種嚴重違反上位法的地方規定,又在《云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中出現,對離職后診斷為職業病可以認定工傷的期限,也作出了“離職后兩年內”的限制性規定。作為專業從事工傷維權的法律人www.wnpump.cn ,在此,真的為那些曾經奉獻鮮血與汗水,現在飽受職業病病痛的廣大職工表示痛惜,因為你們以后維權的路無疑變的漫長而艱辛。
再來看我國其他地方的一些“離職后診斷職業病”的相關規定:
一、北京市:www.wnpump.cn 【京勞社工函[2004]16號】 《關于對京煤集團"關于調出、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人員診斷出職業病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三條之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無業人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京煤集團持職業病診斷證明,辦理委托鑒定手續,承擔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傷殘達到1至4四級的人員簽發《工傷證》,工傷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傷殘達到5至10級的,由京煤集團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可按照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予以支付,不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京勞社工發【2004】86號】關于工傷保險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七條的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無業人員,應由《職業病診斷書》中明確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自診斷之日起一年內,可由該單位委托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論為傷殘1至4級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工傷證》。自核發《工傷證》的次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二、四川省:www.wnpump.cn 【川勞社辦[2005]104號】《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鑒于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職工退休前曾經從事過有毒有害生產工作,退休后未繼續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工作,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診斷鑒定患有職業病的退休人員(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不進行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可申請管轄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重慶市:www.wnpump.cn 【【2007】行他字第6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或退休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職工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五、《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上述法律文件、地方規章,準確貫徹了《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對解除勞動關系后、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患者,無論是否進行工傷認定,都支持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樣與廣東省、云南省的地方規定形成鮮明對比,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因為沒有全國統一法律條文對這一情況作出明確規定,使得《工傷保險條例》“保障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這一立法目的,沒有充分理解或其他原因視而不見。在此,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攜各界同仁呼吁盡快立法,解決這一關系廣大職業病患者切身利益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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