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電動車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二)
職工受到電動自行車事故傷害,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不是所有受到電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都能認定為工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關鍵在于這里所稱的“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還是屬于機動車。
【非機動車范圍、標準】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國家標準”應為國家標準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時速不超過20公里,自重不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具備可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裝置等。根據這一規定,“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屬于非機動車的范圍,上下班途中受到這樣的屬于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傷害就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為工傷。
【機動車范圍、標準】
依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機動車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輕便摩托為“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雖然有著上述一些強制性的規定,但往往發生生產廠家不嚴格按照國家的強制性標準生產的情形,很多冠名“電動自行車”的電助力車嚴重超標,時速早已經超過20公里,甚至有的達到了50公里,空車的自身重量也已經超過40KG,幾乎不具備可以人力腳踏驅動的功能。根據上述規定,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公里/小時的電驅動兩輪車輛應屬于輕便摩托車。那么表面上看上去為“電動自行車”,實質已經為“輕便摩托車”了。像這種不符合合國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就不應再認定為非機動車而應認定為機動車。這種車造成職工傷害的就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電動車發生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成功案例雖然不多,但已開先河。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從人們普遍的認識來看,無論什么電動車自行車,還被認為是非機動車。所以,只要是發生的電動自行車事故傷害,絕大多數人認為不屬于工傷;第二、對于嚴重超標的“電動自行車”,缺少專業的技術部門對這種車輛的屬性進行鑒定。因為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還需要技術上的鑒定。有了鑒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才能叫“有根有據”。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從成功維權的經歷中,提醒職工受到電動車傷害的,可先申請對該電動自行車進行鑒定,鑒定屬于機動車的,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了,也會得到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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