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關注
承包方招用勞動者遭遇工傷后誰擔責?
案情回放
職工工作中受傷,企業不賠償
看著自己受傷的左手大拇指,陶然(化名)至今都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在干活的時候不小心把手擠傷了,可是卻得不到工傷賠償。
2009年2月起,陶然就在某水泥公司從事水泥包裝輸送的工作,工資實行計件工資,每包裝一噸水泥公司給陶然2元錢。陶然干活麻利,工作雖然辛苦,但是一天下來,倒也能掙幾十元錢。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當年10月15日。那天,陶然在輸送水泥時,不慎將左手拇指擠傷,雖然他被立即送往醫院治療,但左手拇指還是出現了嚴重的功能障礙。
陶然認為,自己既然是在工作中受傷,所受傷害自然為工傷,在咨詢律師后他得知,由于該水泥公司沒有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按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向自己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讓陶然沒有想到的是,他多次找到單位要求解決工傷賠償問題,公司領導均以“已經將水泥包裝工作以經濟承包的形式發包給魏某”為由,拒不承認陶然是其公司員工,也拒不進行賠償。為此,陶然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該水泥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卻被駁回。無奈之下,陶然只好起訴到法院。
案件焦點
承包方招用勞動者受工傷后誰擔責
“用人單位將業務以經濟承包合同形式發包給本單位員工外的自然人,承包方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責任應由誰承擔?這是本案的焦點所在。”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王勝利律師在對本案進行分析后認為,了解什么是經濟合同,在本案中至關重要。
王勝利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目前已失效)曾規定,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協議。而現行的《合同法》中,則規定了訂立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這一規定比《經濟合同法》范圍更加廣闊,但是也帶來了一定的問題。“現實中存在一些用人單位借‘經濟合同’之名行用工之實,并以此來規避其用工責任。在現行法律體系下,經濟合同行為如何約束,卻出現了法律適用上的問題。”王勝利說。
“目前對上述承包形式下責任的承擔問題存有不同觀點。”王勝利解釋說,用人單位將業務以經濟合同的形式發包給本單位之外的自然人,除非該自然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承包合同又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勞動者與發包方不建立勞動關系,否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工責任應由發包方承擔。對明知承包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還將業務發包給該自然人,那么該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由發包方承擔用工責任。王勝利還表示,經濟合同中涉及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應當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制度調整。
律師說法
用人單位不能以發包為由逃避用工責任
據了解,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比較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本單位員工,承包方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或者將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上述兩種情況,用工責任都應該由發包方承擔。
對此,王勝利解釋說,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也就是說,這種發包形式的用人單位仍是發包方,用工責任仍由發包單位承擔。同樣,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王勝利表示,只有在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其他具備用工資格的單位時,用工主體責任才應由承包方承擔責任。“這是因為承包方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用工行為合法。這種情況下的用人單位為承包方,用工責任應有承包方來承擔。”王勝利說。
不過,王勝利也表示,經濟承包合同不能代替勞動合同,經濟承包合同中涉及勞動者權利義務內容的,應當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一旦發生用人單位以經濟合同形式掩蓋用工事實,逃避用工責任的,不能簡單認定該經濟合同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這就很難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讓用人單位逃避了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要綜合用工形式、用工事實、經濟合同約定條款內容等綜合認定,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河北工人報 記者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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