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公司丟失貨物認定員工失職
“我只是公司派駐到商場的促銷員,公司丟失貨物并不是我的責任,可是卻讓我來賠,我實在難以接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王青(化名)有些激動地說道。
原來,王青是北京某羽絨服公司的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公司將王青安排到石家莊市某商場負責該品牌羽絨服的促銷,公司按月支付王青工資及提成等。“雖然勞動合同全部由公司保管,但是,考慮到公司的待遇還不錯,我也就沒再計較。”王青說,由于她工作賣力,公司給她的酬勞也不少。
2011年年初,王青被派駐的商場開始進行內部裝修,庫房也因此不能正常使用,商場為這些商戶們提供了一個臨時存貨點,這個存貨點不但沒有專門的庫管、沒有保安人員,甚至連裝修工人也在這個地方居住。考慮到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王青及其他工作人員曾多次向公司反映,均沒得到公司的妥善處理。9月份,公司的一件貨物丟失,“公司并沒有詳查貨物丟失的經過,就認定是我失職,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王青說,她的工作只是促銷,而且貨物丟失也不是她造成的,她找公司相關負責人理論,但是公司拒不接受她的說法,還扣發了她當月工資。
律師說法 公司扣發員工工資違法
“公司貨物丟失后應立即報案,在未查清責任人的情況下就扣發員工工資是違法的。”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王勝利律師說。
王勝利認為,公司貨物丟失后,應當立即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另外,根據王青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王青為促銷員,而非庫管。貨物的保管、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王青的職責。因此,公司貨物丟失,王青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在沒有找到責任人、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私自扣發王青工資的行為,侵害了王青的合法權利。
另外,王勝利還認為,公司與王青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卻不向王青交付勞動合同原件的行為也是違法的。王勝利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維權建議 可要求公司加付賠償金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只有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王勝利表示,雖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另外,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由于在上述案例中,王青本身沒有過錯,因此公司扣發其工資是違法的。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公司無故克扣員工工資報酬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王青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此,王勝利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定要求單位給付勞動合同文本,這是解決勞動爭議案件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另外,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不法侵害時,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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