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死亡,妻子和女兒領取了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后據為己有,母親未分得補助金。此后,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間展開了一場親情與金錢的較量,直至打起了官司。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該如何分配?日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或可為遭遇此類事件的當事人提供參考。
■職工因工死亡
直系親屬間引發金錢糾紛
孫某原是一名鐵路職工。2011年2月,孫某因工死亡;當年10月,孫某的妻子和女兒從孫某生前所在單位領取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萬余元。這筆補助金被女兒以妻子的名義存入了銀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應按照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孫某去世時,他的母親依然健在,也應屬于近親屬范疇,應屬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領取主體。然而,該條例并沒有明確補助金的分配和主體和分配比例,親屬之間不可避免地發生了爭議。孫某的母親將其妻子和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平均分配這筆工亡補助金。
孫某的母親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發放給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的物質損害賠償金,分配原則應當參照繼承法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因此,自己應當分得12萬余元。
孫某的妻子和女兒則認為,母親還有其他的子女,并不是單純依賴孫某一人贍養,且孫某死后,其所在單位每月向其母親支付1100元生活困難補助金。她們二人才是孫某的主要親屬,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工亡補助金分配應綜合考慮
撫恤金不是減少工份額理由
2014年12月,一審法院以孫某的妻子和女兒年齡小,以后生活對該筆款項的依賴程度高為由,判決孫某的妻子和女兒應該分割的數額可以高于其母親的數額。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孫某母親可以分得6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孫某母親不服,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近日,該院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雖未必在近親屬間平均分配,但亦應綜合考慮各種客觀因素。相比于孫某的母親,其妻母親女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的確要高;而孫某母親除領取撫恤金外,沒有其他個人收入,其妻女在經濟上對工亡補助金的依賴程度要低于其母親。從精神補償層面而言,作為老年喪子的老人,三當事人所遭受的精神打擊及痛苦并沒有明顯程度的高下區別。此外,孫某的妻女作為晚輩,領取工亡補助金后原應與其母積極協商分割,但事隔三年多仍未及時給付,有悖法理及情理。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均不存在多分或少分工亡補助金的特別情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平均分配為宜。故此,孫某的母親分得了12萬余元。
另外,對于孫某妻女提出的,老人已經領取了撫恤金,不能要求平均分割工亡補助金的說法,法院認為,供養親屬撫恤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性質不同,以領取撫恤金為由減少工亡補助金分配份額沒有法律依據。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張士謙律師表示,供養親屬撫恤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兩項并列的工傷待遇,二者可以同時領取。這并不會因為領取了其中一項,另一項的數額就因此減少。
■本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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