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生效裁決,因被申請人變化被法院判“不予執行”
■變更被申請人再次起訴,職工維權路上一波三折
噴漆工因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患上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一度想到輕生。他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勝訴后,卻在執行時再次遭遇挫折。原來,法院在強制執行期間發現合伙企業已在訴訟期間散伙,遂以企業不能作為被申請人為由,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無奈,油漆工只能把原來走過的訴訟程序,重新再走一遍。目前,距離發現病情已經過去了四年時間,油漆工那個原本貧困的家庭早已千瘡百孔,而他的訴訟路還要走多久?
噴漆工重度苯中毒被認定工傷 繁雜法律程序令職工“傷不起”
彭東是無極縣人,今年剛滿30歲,卻與同齡人的生活有著太多的不同經歷。
2010年10月,彭東在當地鑫昌飼料機械廠工作,負責電焊噴漆,月工資2000元。當時,機械廠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任何社會保險。工作一年后,彭東發現自己身上出現了一些小紅點。起初他并沒在意,一個月后,彭東突然感到頭暈、渾身無力。經當地縣醫院骨髓穿刺檢查,彭東被診斷為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本想打工掙錢養家,卻患上了這樣“燒錢”又難治的病,全家人為此陷入了恐慌。
彭東的家人多次找機械廠老板索要賠償被拒絕。高昂的醫藥費令這個農村家庭無力承擔。一時間,年輕的彭東難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思想壓力,他甚至想到了輕生。
2012年9月,彭東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他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由于機械廠沒有與彭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彭東要走的程序很多。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索要工傷待遇……在律師的幫助下,彭東依照法律規定一步步地“走著”。
2012年12月,無極縣勞動仲裁委依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機械廠須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13年7月,彭東再次向無極縣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機械廠補繳自己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并支付自己工作至今的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裁決機械廠支付自己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
此次申請勞動仲裁時,因彭東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認定尚未作出,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決定中止審理,至彭東遞交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書時恢復。
2013年7月,彭東被石家莊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慢性重度苯中毒;2013年11月,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彭東為工傷。
仲裁委兩次裁決企業支付50萬余元賠償金
企業不服 起訴又撤訴
雖然有了工傷認定書,但等待傷殘等級鑒定仍需要一定的時間,仲裁委裁決各項仲裁申請也需要時間。為了給彭東看病,家人四處借債,僅前期醫藥費就花去了近30萬元。如果機械廠老板惡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訴訟時間,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將會耗費大量的時間。
彭東的病情等不起。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先行裁決的條件則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很明顯,彭東的家庭已無力承擔為他治病的費用,不先予執行,勢必會影響到他的治療和家人的生活。2014年3月,彭東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依法先予裁決機械廠賠償28.5萬余元醫療費。彭東的請求得到支持。2014年4月18日,彭東向無極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樣在2014年3月,彭東收到了傷殘等級鑒定書,他被鑒定為六級傷殘。隨后,無極縣仲裁委重啟審理程序,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裁決:機械廠向彭東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26.4萬余元。
仲裁委作出裁決后,機械廠一方不服,向當地法院起訴,半個多月后撤訴。2014年7月4日,彭東就仲裁委裁決的26.4萬余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起變化 職工維權路受阻
勞動仲裁委的裁決已經生效,彭東一家人本應該高興。可是,他們沒想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卻遇到了障礙。
記者在無極縣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執行裁定中看到,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查無極縣鑫昌飼料機械廠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龔XX。實際上該企業為龔XX等5人的合伙企業,因經營不善于2013年3月散伙。法院據此認為,裁決中所涉及的被申請人“無極縣鑫昌飼料機械廠”已經不存在了,仲裁委不能將該企業作為被申請人進行裁決,遂作出了不予執行的裁定。
彭東一家人特別沮喪,這該怎么辦?是跟法院執行庭較真?還是重走法律程序,起訴企業的5名合伙人?
彭東一家選擇了后者。執行裁定作出后,彭東將龔某等5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54.9萬余元,同時要求5人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4月,無極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彭東勝訴。對方的5位合伙人不服判決,已經上訴。目前,該案件二審還未開庭審理。面對未來的維權路,彭東和家人的心始終是揪著的。二審判決還需要一段時間,到執行階段會怎樣,他們無從知曉。
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站長張士謙告訴記者,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案情比較復雜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資、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又有工傷賠償款等內容,由于一些爭議調查周期比較長,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實調查清楚,可能會危及勞動者的生存所需。
彭東工傷維權案件中,勞動仲裁委通過調查取證,查明了具體醫療費數額,在拖欠醫療費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予裁決機械廠支付相關費用,這樣就緩解了彭東的燃眉之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這一條款,適用一裁終局規定。這就意味著,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的行為。
生效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無疑增加了彭東維權成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張士謙認為,仲裁委的裁決是有效的,法院應該先執行龔某的個人財產,龔某可對其他四人再另行起訴。
■本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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