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妹妹柴媛死亡一年后,黑龍江女子柴芳終于收到了法院的行政判決書。法院認為,柴媛由于處于居家辦公的工作環(huán)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傷害,其死亡情形應認定為工傷。事發(fā)是在2020年6月18日。
警方當時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事發(fā)當日11時24分,嫌疑人靳某某逃竄時進入柴媛屋內(nèi),采取勒頸方式致其死亡,隨后靳某某在公安抓捕中墜樓死亡。
柴芳認為,妹妹是在工作期間遇害,應認定為工傷。據(jù)其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嫌疑人進入柴媛屋內(nèi)的幾分鐘前,她才將一份周工作總結發(fā)送至部門微信群中。
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則認為,柴媛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故不認定工傷。
最終法院判令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柴芳告訴新京報記者,看到法院判決后她很激動。“這一年來家人的努力沒有白費。我們堅持到現(xiàn)在不是為了要錢,只是想給我妹妹討一個說法。”
事件回顧:黑龍江一女子居家辦公期間遇害
2020年6月18日,34歲的柴媛在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死亡。柴媛的姐姐柴芳告訴新京報記者,妹妹是哈爾濱市人,她于2013年7月碩士畢業(yè),此后在大慶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今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工作。由于工作原因且尚未婚嫁,柴媛獨自租住在大慶市龍鳳區(qū)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
柴芳稱,2020年6月,受疫情影響,按照單位要求,妹妹一直居家辦公。6月18日7時許,妹妹和家人視頻聊天時提及,小區(qū)附近剛發(fā)生過刑事案件,“我們提醒她注意安全,她說沒事,自己會鎖門待在屋子里哪也不去。”
當天正是周四,柴芳上午一直在家工作且和同事有聯(lián)系。
根據(jù)柴芳出示的柴媛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事發(fā)當日11時21分,柴媛將一份周工作總結發(fā)送至微信群中。當日15時32分和21時14分,同事曾兩次聯(lián)系柴媛,均未獲回復,同事也曾多次電話聯(lián)系柴媛,但電話一直未接通。隨后柴媛同事選擇報警。
柴芳說,民警于當日23時許趕到柴媛家門口,撬門后發(fā)現(xiàn)柴媛已經(jīng)遇害。
大慶市公安局龍鳳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2020年6月18日11時24分,作案后的嫌疑人靳某某逃竄至龍鳳區(qū)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進入柴媛所在的屋內(nèi),將受害人柴媛控制,采取勒頸方式致其窒息死亡,靳某某在公安抓捕中墜樓死亡。
省市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
柴芳認為,妹妹是在工作期間遇害,應認定為工傷。“我妹妹遇害當天所有的聊天記錄都顯示她在工作,即便是失聯(lián)后,還有人在和她溝通工作的問題。”
2020年7月,柴芳及家人向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大慶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柴芳稱,當時大慶市人社局承認柴媛遇害是在工作時間,“但他們又說我妹妹不是工作原因遇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大慶市人社局2020年9月2日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顯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
大慶市人社局認為,柴媛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為個體從業(yè)者,與柴媛沒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職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逃竄至柴媛住處將其殺害,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柴芳及家屬遂又向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黑龍江省人社廳)申請復議。
黑龍江省人社廳2020年12月21日出具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顯示,柴媛居家辦公期間遇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因果關系,不屬于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故決定維持大慶市人社局做出的《決定書》。
因不服上述決定,柴芳及家屬將大慶市人社局和黑龍江省人社廳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應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2021年5月28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柴芳的辯護律師徐旭東提供的大慶市人社局及黑龍江省人社廳行政訴訟答辯狀顯示,兩被告認為,柴媛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故不認定工傷。
2021年7月7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該案中,柴媛系在居家辦公期間被靳某某殺害,雙方當事人對于柴媛受到傷害時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并無爭議,故認定柴媛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系本案的根本問題。
法院認為,若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處于特定環(huán)境,又因為身處該特定環(huán)境而受到了暴力傷害,也應認定該暴力傷害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慶資源局正在施行彈性工作制,允許工作人員居家辦公。故柴媛居家辦公期間應當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處于特定工作環(huán)境之中,若柴媛由于處于居家辦公的工作環(huán)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傷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大慶市人社局僅考慮柴媛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工作內(nèi)容之間的因果關系,而忽略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處的工作環(huán)境與暴力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認定柴媛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不具有因果關系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最終,法院撤銷了大慶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及黑龍江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判令被告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柴芳說,目前她還不知道大慶市人社局和黑龍江省人社廳是否會提起上訴,“如果他們上訴的話,我們也會繼續(xù)申訴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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