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質疑工傷賠付標準適用錯誤,勞動者將職能部門起訴到了法院。近日,蘆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告官的工傷賠付案,被告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被依法判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對于認定標準存在異議
據了解,2018年6月8日,原告譚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時受傷。之后,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8年8月7日對譚某作出株人社工傷認字[2018]146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譚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去年8月12日,經株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株勞鑒2020年1245號《株洲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譚某為傷殘1級、完全護理依賴。
而譚某的工作單位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該公司于去年9月1日向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待遇申請資料,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去年9月7日對譚某的工傷待遇進行審核,從去年9月起向譚某核發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譚某核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株洲市統計局株人社發[2017]62號文件中規定的“2016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952元”。譚某認為自己適用上述標準錯誤,于是將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對譚某進行工傷待遇核定時,早已發布了2017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可譚某卻被適用2016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其核定工傷待遇,這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遂依法判決,撤銷被告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譚某因工傷所受到的事故傷害作出的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核定的行政行為,責令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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