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行政案件中,原告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洪某因相互串通取得工傷認定后又起訴撤銷妨礙訴訟,雙方分別被罰款3000元和1000元。據悉,這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重慶法院開出的首例行政案件“罰單”。
相互串通 取得工傷認定又起訴撤銷
2020年9月、11月,洪某先后與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重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兩個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商貿公司,洪某承擔貨運工作,而在建設公司中,他則擔任了項目管理。
11月11日,洪某在從事建設公司安排的工作過程中被施工挖掘機挖斷倒下的大樹砸傷。據洪某陳述,受傷后,洪某與商貿公司自覺“工傷待遇反正國家給錢,誰認都一樣”,便向江津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請求認定洪某在商貿公司受了工傷。
商貿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證人證言、受傷照片等證據。在人社局對洪某進行核查時,洪某也明確表示當時是按商貿公司老板安排去工地送貨,在等客戶卸貨時被挖斷倒下的樹砸傷。
據此,人社局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洪某2020年11月11日受傷為工傷,用人單位: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
而后,因商貿公司自身勞務用工資質等問題,洪某遲遲沒能拿到工傷待遇。2021年8月,商貿公司以與洪某沒有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江津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妨礙訴訟 法院開出行政案件首張“罰單”
本案審理過程中,商貿公司與洪某提交了相應證據證明,洪某系在為建設公司工作中受傷。二者均承認在之前向江津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的商貿公司與洪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證人證言系虛假的,商貿公司并非洪某實際受傷的用工主體。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貿公司在向江津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與洪某串通提交虛假的證據,造成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后引起本案訴訟。二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行為雖然發生在行政程序中,但妨礙結果卻體現在訴訟過程中,屬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
為此,江津法院對商貿公司和洪某分別作出3000元和1000元的處罰決定。
承辦法官還對商貿公司和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二者均表示真誠認識到自身錯誤,主動向法院出具悔過書,積極繳納罰款,并向法院申請撤訴。
據悉,商貿公司撤訴后,江津區人社局對雙方工傷關系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并于近日撤銷此前發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律法君說
誠實信用的訴訟機制是實現正義的有效保證,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遵循真實的義務。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系妨害訴訟的行為,不但破壞了行政訴訟的正常秩序,妨礙了審判活動,而且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損害了司法權威及公信力。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妨害訴訟的行為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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